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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胎兔唇女婴遭遗弃死亡 外婆父亲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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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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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4月4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对秋英、保剑遗弃双胞残疾女婴案公开宣判,一审认定被告人秋英(女婴外婆)、保剑(女婴生父)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06年11月7日凌晨4时许,姜堰市娄庄镇村民秋英的独生女狄某在娄庄卫生院行剖宫术,生产一对双胞胎女婴。听着产房内婴儿响亮的啼哭声,守候在产房外的秋英异常兴奋与喜悦。然而,当医生将两女婴抱出产房送到秋英怀中时,秋英脸上的笑容突然消失了。原来,这对双胞胎女婴颌面部严重先天性畸形,一女婴上唇呈双侧唇裂畸形,伴双侧腭裂,一女婴上唇呈右侧唇裂畸形,伴右侧腭裂。

秋英家庭并不富裕,上门女婿保剑也来自经济困难的安徽农村。听说两女婴将来整形治疗费用很高,秋英与女婿保剑感到无力承担。沉默片刻,秋英心生一计,提出把女婴送掉,老实巴交的女婿竟然点头表示同意。

当日凌晨5时许,秋英怀抱女婴搭乘保剑驾驶的摩托车,将两女婴弃于邻镇一偏僻的河边。同年11月13日,群众发现两女婴尸体后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走访侦破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残疾婴儿的生命同样受法律保护。被告人秋英、保剑明知将残疾女婴弃于偏僻之处,两女婴很可能会因难以得到救助而死亡,但却放任女婴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剥夺女婴生命的间接故意,客观上两女婴也确实因未能得到救助而死亡,故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同时也注意到,此案发生于家庭内部,被告人系因无力承担残疾婴儿高额治疗费用而产生犯罪动机,主观上不存在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加害方式系不纯正的不作为,表现为不履行抚养、治疗残疾婴儿法定义务,遗弃残疾女婴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一般故意杀人案要轻,故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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