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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法院审结一起单位犯罪案单位罚金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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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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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2000年10月30日讯〕日前,福建省尤溪县冶金化工有限公司因偷税被一审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罗仕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该公司原会计林肇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994年3月至1996年12月间,为多赚取利润用于股东分红,被告人罗仕录决定并授意公司会计被告人林肇锡采取销售粉碎硅、等外硅不开增值税发票、收入不入账方式,隐瞒销售收入。林肇锡按照罗仕录的授意收入不入账,隐瞒销售收入,不如实申报纳税。1996年1月13日至1996年9月25日,被告单位尤溪县冶金化工有限公司采取上述方法共隐瞒销售收入83万元,偷逃增值税12万多元,占当年纳税额的36.9%。被告单位将此非法所得用于股东分红。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尤溪县冶金化工有限公司违反税收法规,采取销售产品不开增值税发票、在账簿上不列收入手段,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偷税罪,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罗仕录作为被告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肇锡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积极策划、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税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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