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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为自己失窃车投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5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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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公司就职的陈某在车辆被盗后,赶紧办理保险手续,希望能以此“弥补”损失,孰料在钱即将到手时丢失的车子被警方找到,一切真相大白。1月18日,浙江省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在某保险公司北仑营销部当业务员的陈某买了辆二手丰田佳美轿车。2005年2月6日早上,陈某发现停在楼下的车子被偷走了。陈某思索半天,想出个挽回损失的“好主意”:当天上午,陈某上班后,立即在自己所在的保险公司为他的车子新投了一份保险,并特意加保了汽车盗抢损失险。这一切办得非常顺利,保单也随之生效。

第二天早上,陈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车子于2月7日凌晨被盗。然后陈某又到自己公司同样报案,并根据前一天上午办理的那份保单申请理赔,保险赔偿金额为13万元。

在三个月索赔期限的最后一天,公司通知陈某办理赔付。眼看骗保就要成功,陈某自己却碰到了麻烦。由于这辆二手车转手过好几次,相关资料并不齐全,陈某提出再延后几天办理。

不料,几天后,警方通知保险公司及陈某,失窃的车辆已在江西找到,盗车贼也被抓获。事情真相大白,陈某的如意算盘落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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