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于1996年被聘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保险业务员后,一直勤奋工作,业绩突出。但面对花花绿绿的钞票,他没能抵住诱惑,从1996年6月至2003年11月间,他采取收款不上交公司的手段,将自己收取的王振等7人的保险金17万余元据为己有,并挥霍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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