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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9名未成年人打人致死构成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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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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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报6月5日讯 日前,一起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在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当9名被告人被带到法庭时,坐在旁听席上的被告人的父母们均是愁容满面,还不停地抹眼泪。
聚众打人致死 嫌犯获刑
庭审中,17岁的主犯闫某供述,他和邹某在网上被朋友小炎骂过,后来王某与小炎也有矛盾,所以三人都想治治小炎。三人两次纠集陈某和冯某、梁某、范某、倪某、姜某等人,于去年8月23日和10月4日凌晨对小炎进行殴打。10月9日,小炎经救治无效死亡。
据了解,9名被告人均为十六七岁,都是未成年人,其中7人为在校学生。控方还当庭播放了网吧门前的监控录像,录像里清晰地记录了被告人殴打小炎的全部过程。
因以上9名被告人均不满18岁,及几人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从轻进行了处罚,判决闫某、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冯某、梁某、范某、倪某、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10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未成年人犯罪 教育为主
针对本案的法律问题,旌宇律师事务所的肖坤律师说:在本案中所有被告在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判处死刑的判决比比皆是。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根据我国《刑法》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被害人在民事方面进行积极赔偿,也是我国法院在定罪量刑考虑从轻处罚的一个酌定情节,在该案中,被告人的监护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作为法院主要是考虑以上两个因素对被告人进行了从轻的处理。但几名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还是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给少年犯“阳光关怀”
天津市监狱局教育处副处长、天津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军警部主任、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王素说,14至16岁的青少年正处于第二人生反抗时期,识别能力、认识程度都还十分朦胧和模糊。他们喜欢刺激喜欢冒险,不愿意与老师和家长沟通,网络以及网络上的游戏却给了他们这样的土壤并满足了他们的心理需求。由于这个年龄的莽撞以及来自老师、家长的压力他们没有正确的宣泄渠道,更容易冲动,有暴力倾向。
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关押的未成年犯中70%均是暴力犯罪,老师、家长对他们进行正确引导就显得特别重要,这就需要付出更大的耐心,和孩子成为朋友,及时知道他们的想法了解他们的感受,让他们感受到父母的关怀,使他们恢复阳光心态,这样才能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来源:每日新报) 记者:张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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