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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故意杀人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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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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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杨某,男,郯城人,1963年出生。被告人姜某,女,郯城人,1956年出生。本故意杀人案发生于1992年。本案被告人之一姜某与被害人原为夫妻关系,因是农村的所谓转换亲而结婚,二人婚后感情一般,1990年左右,同村人杨某(本案的另一被告)趁姜某的丈夫外出打工之际与姜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杨某为达到与姜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之目的,常怀杀姜某丈夫的念头,期间与姜某商量两三次。1992年春,姜某丈夫打工回家,杨某决意杀人灭口,再次与姜某商量,姜某不置可否。1992年3月23日夜晚,由姜某留门,杨某顺利潜入其家,用铁锤、绳子等凶器将姜某的丈夫杀害,并将尸体作了掩埋。此后,案情暴露,杨某与姜某逃遁他乡躲避追查。至2009年姜某良心发现检举了自己与杨某杀人的事实。2009年2月二人被批捕,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山东陈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军接受被告人杨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陈军律师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确定以下辩护观点:

  1、关于杀人的预谋方面: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完全不同,杨某说是趁被害人从家里出去了,于是到被害人家里与姜某商量了关于如何杀人。而姜某则是说,杨某与被害人一起喝酒时,趁被害人出去的当空,与姜某商量的。两被告人的供述完全不同,其中必有一真一假或者两人都说了假话。推测其原因,不乏时间久了被告人记不清楚了,但也不排除另有其他的原因。所以在杀人预谋方面,本案存在疑点。

  2、关于作案工具方面:杨某的供述是他经常到被害人家里去,他家的东西放在哪里,杨某都知道,在杀被害人时,就随手在被害人堂屋门东侧拿的铁锤,又在被害人家里找的塑料布包被害人的头,又找了绳子勒被害人的脖子。而另一被告姜某供述,当时半夜,屋里黑乎乎的,不过仍能看清楚就杨某一个人,姜某在推他让他走的时候,看见杨某胳肢窝地底下夹着一个白啦啦的跟麻袋似的袋子卷起来的,当时感觉那袋子里装的应是杨某用来杀人的凶器。在作案工具方面,二被告人供述矛盾,究竟谁说的是真话,或者两人都说了假话,我们不得而知,其中是不是另有其他的原因也存在疑点。

  3、关于埋尸体方面:杨的供述是在确定被害人死了之后,杨某就步行回家拿的麻袋,又回到被害人家里,将尸体装好,抱着麻袋到了自己家门口,将尸体放家门口,又拥出自行车,将尸体运到村西的水坝子底下。姜某的供述是杨某将其丈夫勒死之后,又过一二分钟,姜听没动静了,这时杨某趴在姜某的面前叫姜某放门,姜某就披袄下床,去给开大门,姜从前面走,杨某在姜的后面走,姜某从堂屋出来的时候看到,看见杨某用两手抱了麻袋。以上两人的供述显然不一。在埋尸体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之处。

本案发生于1992年,与今相隔甚远,所有作案现场证据已经不存在,只能靠被告人的供述和相关的证人证言,而被告人是当时的作案凶手,应该最清楚作案时的情节。虽然两被告人都承认了杀人的事实,但他们对杀人时各方面情节的供述却大为不同。根据疑案从轻的原则,及被告人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损失,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

经典:辩护人陈军律师仔细阅卷,从两被告人的供述中找到多处矛盾之处,因时隔久远,现在已经无法查证其真实情况,要求法院遵循疑案从轻的原则判决。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人的损失,积极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从宽量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使本应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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