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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伤人逃逸 后车轧死伤者
两司机分别因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被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5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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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骑车人先被一个酒后驾车的司机撞成重伤,卧躺街头,司机逃逸;其后,另一辆汽车驶来,再次将伤者碾压,并导致伤者死亡。6月18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肇事司机分别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三年零六个月。

2003年11月24日凌晨1点左右,某公司司机徐欣酒后驾驶一辆夏利汽车在一个街口,将骑自行车的姜宝荣撞倒在地,而后开车逃逸。稍后,某工厂职工刘树华驾驶一辆大发汽车经过肇事地点,发现路面上有情况时未能躲过,汽车前轮从当时倒在路上的被害人姜宝荣身上轧过后停车。刘树华下车,有围观群众告诉他开车轧人了,刘树华上车重新启动汽车,后轮又从姜宝荣身上轧过后驾车逃逸。经法医认定,姜宝荣是被车辆撞击、碾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姜宝荣的父母和孩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树华、徐欣赔偿因致姜宝荣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刘树华、徐欣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刘树华、徐欣各赔偿7.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民事诉讼。

法庭上,被告人徐欣请求法庭念其自首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树华提出,自己当时有些倦意,突然看见前面有一个黑乎乎的东西横在马路上,不知是什么,也没有躲开,车前轮便从上面轧过去,在下车查看时,过来四个人,要求掏钱了事,以为是有人“碰瓷”,是人为陷阱,一害怕便开车跑了。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

酒后驾车撞人逃逸的司机因交通肇事罪获刑三年,而驾车轧死伤者的司机则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刑三年零六个月。对于这种判决结果,许多人不理解,存有疑问。为此,记者6月18日采访了该案审判长李春耕。

李法官表示,被告人徐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因其逃逸致被害人被碾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树华明知车下有人,启动汽车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仍置这种可能发生的后果于不顾,启动汽车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过去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本案被告人徐欣酒后开车致被害人以重伤,虽未发生死亡的后果,但因被告人徐欣逃逸使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抢救,其后又介入了被告人刘树华故意碾压的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虽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刘树华驾车碾压、挤压及拖带所致,但其发生过程与被告人徐欣交通肇事后逃逸具有相关连带性,因此徐欣肇事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被告人刘树华对驾驶机动车应具有预见和避免危险发生的能力,而其在行驶中看到前方有“物体”后,因疏忽大意未能躲过,此时所谓的该“物体”置于汽车的前后轮之间,这种行为属于过失犯罪。但是当被告人刘树华下车后,在多名证人告诉他车下是人时,竟然重新启动汽车,后轮又从被害人身上碾压后逃逸。此时被告人刘树华的主观罪过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明知车下是人,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的行为,侵害的客体转化为公民的人身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徐欣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在七年以上量刑。念其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树华故意杀人行为是在他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发生的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鉴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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