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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民、孙国瑞抢劫、故意杀人,陈秀强抢劫,李秋生故意杀人,徐振强故意杀人、私藏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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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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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1999)高刑终字第30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陈秀强,男,25岁(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住本市南区咸水沽镇头道沟村,农民。1994年10月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建芬,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李秋生,男,28岁(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住本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建新村,农民。198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994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9月释放。1998年3月19日被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许龙超、孙国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振强,男,29岁(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住本市津南区北闸口镇裕盛村,农民。1998年3月19日被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人,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立民,男,29岁(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初中文化,住本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头道沟村,农民。1998年3月19日被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沙宪尧,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孙国瑞,男,30岁(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住本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头道沟村,农民。1998年4月8日被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芳菲,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张立民、孙国瑞、陈秀强。李秋生、徐振强抢劫、故意杀人、私藏枪支一案,于1999年1月27日作出(1999)二中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立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0元;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孙国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0元;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股收财产10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秀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0元,连同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0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秋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振强死刑刷夺政治权利终身;私藏枪支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秀强、李秋生、徐振强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5日,被告人张立民提议抢劫出租汽车,上诉人陈秀强应允,二人密谋后购买了尼龙绳为作案工具,于当日上午,窜至本市塘沽区骗租了被害人胡宝存驾驶的夏利牌出租汽车(牌照号天津01—84913),谎称到津南区咸水沽镇。当车行驶到津南区双桥河镇一偏僻处时,被告人张立民令司机停车,陈秀强趁司机不备,用事先准备的尼龙绳套住胡宝存颈部猛勒。胡宝存被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作案后,二人驾驶所劫汽车(价值62400元)到大港区太平村窦庄子附近,将胡宝存的尸体抛入距公路100米的高粱地里,又将胡宝存的传呼机、佩戴的金耳环、金项链、金戒指(价值共计人民币4800余元),人民币800余元劫走。二被告人驾车欲往外地销赃,当车行至江苏省宿迁市时汽车被撞坏,二人弃车逃逸。案发后,夏利汽车已发还事主,其余物品及钱财已挥霍扔弃。
  上述事实有证人毕建华、窦盖领的证言、报案登记,现场勘查笔录、科学技术鉴定书、辨认笔录、估价证明等证据证明属实,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证据相一致,足以认定。
  1994年1月,被告人张立民、孙国瑞,上诉人陈秀强及张振岭纠集在一起密谋到大港区万家码头村抢劫作案,三被告人购买了钢珠枪三支。2月3日,张立民等四人又密谋抢劫汽车作为交通工具。四人分开,张立民、孙国瑞到大港区骗租出租汽车,陈秀强、张振岭在津南区八里台镇巨葛庄村排污河的偏僻处接应。当日下午5时许,张立民携带钢珠枪一支,孙国瑞带斧子一把,窜至大港区,在大港商场附近骗租了被害人张玉梅驾驶的夏利出租汽车(牌照号天津01—C4019),谎称去咸水沽镇,当车行至津南区八里台镇巨葛庄附近时,在此接应的张振岭、陈秀强窜出,被告人张立民令张玉梅停车,孙国瑞用斧子猛砸张玉梅头部,张见状打开车门逃至车外,被张振岭又推回车内持钢珠枪向张射击,击中张玉梅的背部,张立民又从孙国瑞手中接过斧子猛砸张玉梅头部十余下,陈秀强将尼龙绳勒在张玉梅颈部。致张玉梅头部大出血,颅脑损伤,机械性窒息死亡。尔后将张玉梅尸体抛于巨葛庄村排污河内,驾驶所劫夏利牌汽车(价值77000元)逃离现场后将汽车驶至津南区北闸口翟家店村村北污水河附近,将车推人河中。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汽车打捞后发还事主。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体英、张玉香等人证言、报案登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科学技术鉴定书、估价证明等证据证明属实,被告人张立民、孙国瑞、陈秀强亦供认不讳。
  1997年10月初,被告人张立民提议抢劫津南区八里台供销社采购站,孙国瑞应允。张立民从被告人徐振强处借得双筒猎枪一支。10月7日晚,张立民携带猎枪与孙国瑞窜至津南区八里台供销社采购站骗开房门后,张立民即持枪向值班人员毛广发射击,击中毛的胸部,后又用枪托猛砸毛的头部,致毛广发心肝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二被告人又从毛广发身上掠走人民币70余元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证人毛光印、李汝和的证言、报案登记、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明属实。二审被告人对抢劫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1998年2月初,被告人张立民与张振岭发生矛盾,怕张振岭将其抢劫作案的事实告发,产生杀死张振岭灭口的歹念。1998年2月11日被告人张立民纠集了徐振强、徐应允,按照张立民的策划提供了猎枪作为凶器。徐振强又纠集了李秋生带着四连发猎枪到张立民家,试枪后,又在大港区选择了作案地点。2月14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立民又纠集了被告人孙国瑞,与李秋生、徐振强携带猎枪二支,驾车找到张振岭和李红泉,将二人骗至津南区葛沽镇杨岭子村的僻静处涨立民。李秋生持枪向张振岭、李红泉射击,二被害人均被击中头部和胸部,致张振岭颅脑损伤、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李红泉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将二被害人的尸体绑上水泥柱沉人葛沽镇杨岭子村西铁路桥下的排污河中。经公安机关侦查四人先后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振泉、李红心、孟兆凤的证言、报案登记、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辨认笔录予以证实,四被告人对杀害张振岭、李红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民、孙国瑞、上诉人陈秀强国无国法,贪图钱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立民在抢劫犯罪中纠集他人,提议抢劫犯罪,并残忍的杀害被害人,致三人死亡,抢劫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孙国瑞在抢劫犯罪中积极参与预谋,使用暴力劫取财物数额巨大,造成二人死亡的后果,上诉人陈秀强积极参与抢劫作案,并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劫取巨额财物,并致二人死亡。被告人张立民、孙国瑞、李秋生、徐振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人灭口,致二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徐振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其行为又构成私藏枪支罪。被告人张立民在杀人犯罪中密谋策划,纠集同伙,持枪杀人,虽在归案后,坦白交待了抢劫犯罪,其行为应属自首。但在一审开庭,二审审理期间推翻原供述,企图为同伙开脱罪责,不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自首不能成立。且张立民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孙国瑞积极参与杀人犯罪,帮助抛尸,也应严惩;上诉人李秋生在杀人犯罪中虽被他人纠集,但在实施杀人过程中持枪向二被害人射击,致二人死亡,手段残忍,且又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上诉人徐振强在杀人犯罪中积极参与预谋,纠集他人提供杀人的凶器和交通工具,后又参与抛尸灭迹,私藏枪支,也应依法严惩。被告人张立民、孙国瑞,上诉人陈秀强、李秋生、徐振强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上诉人陈秀强否认杀害被害人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信;上诉人李秋生、徐振强否认参与预谋杀人,李秋生辩称是在张立民胁迫下才用枪打死被害人的上诉理由不实,有原始供述及同伙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证明其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并无他人胁迫不予采信。徐振强上诉称,没有参与预谋,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但其在犯罪中提供枪支和交通工具,并积极参与抛尸,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相当,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各被告人、上诉人辩护人所提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1999年第9次会议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裁定并为核准张立民、孙国瑞、陈秀强、李秋生、徐振强死刑的裁定。

审 判 长 谢志强  
审 判 员 孙 光  
代理审判员 陈永杰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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