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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飞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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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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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晋刑一终字第21号

  原公诉机关::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飞,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长治市广播电台临时节目主持人,住长治市新华东街8号,2001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公安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韩挺*、*杨洪,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小艳,又名刘小燕,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石泉县饶峰镇人,无业,暂住长治市桃花街10号。2001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公安局看守所。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飞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刘小艳犯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罪、窝藏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振东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01年11月22日作出(2001)长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韩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小艳与被害人张大伟中断恋爱关系后,刘遂与被告人韩飞建立了恋爱关系。2001年1月21日下午,韩飞与张大伟先后到刘小艳租住的长治市桃花街10号院找刘。后韩约张大伟、刘小艳一同到长治市延安路“胖子涮锅店”吃晚饭,韩与张饮酒过程中张大伟反复对韩飞说:我以前跟刘小艳很好。我找刘小艳没有别的意思,好长时间没见了,看看她,你不要误会。韩飞说:我不误会。以前好来,现在还当朋友。21时许三人一同走出饭店,当同行至电力电杆厂十字路口附近时,被告人韩飞突然朝张大伟脸部打了一拳,张双手抓住韩肩膀责问:“韩飞你怎么这样?”被告人韩飞又朝张大伟脸部击打数拳,致张摔倒在地,张未反抗。韩边打边说:“你以前怎样欺负小艳来,打过她几次,你以前怎样对待我来?”刘小艳见状上前阻拦韩飞,韩不听劝阻,刘小艳先后两次离开现场。此时被告人韩飞唯恐路人发现,遂将张大伟拖到路边摞的水泥电杆后面,持砖头砸张的头部,致张死亡。被告人韩飞作案后返回刘小艳住处对刘讲了其杀人的事实,刘当即给韩清洗了溅有血渍的衬衣,并共同商定回刘的陕西老家躲藏。之后,二被告人一起去韩飞家拿了2000元现金,又由刘小艳去长治市环东路福兴加油站买了三元钱的汽油,于次日凌晨2时许,刘小艳骑自行车带韩飞返回作案现场,刘在路边等候,韩将汽油洒到张大伟尸体上点燃焚尸,后二被告人逃往陕西省石泉县刘小艳原籍躲藏。2001年2月2日上午,二被告人返回长治市后在桃花街10号刘的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
  由于被告人韩飞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家庭造成实际经济损失11757元,其中租车费1980元,停尸及整容费5850元,丧葬费3849元,复印费78元;必然遭受的经济损失(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37448元。共计49025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人张瑜的证言证明,刘小艳先后与张大伟、韩飞谈过恋爱;证人张敦厚、芦改转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下午,韩飞和另一名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先后到刘小艳的住处找刘小艳,当晚三人一同外出,韩、刘二人回到刘小艳住处后说已在外面吃了晚饭;被告人刘小艳归案后的多次供述均证明,当晚韩飞和张大伟并没有发生言语冲突;二被告人的供述还证明,韩飞先用拳头打击张大伟脸部致张倒地后,又持砖头砸张大伟头部致其死亡。韩飞在打砸张大伟过程中,刘小艳阻拦韩飞未成,刘曾两次离开现场。刘得得知韩杀死张大伟后,先帮韩洗了溅有血渍的衬衣,后到长治市环东路福兴加油站购买了三元钱的汽油,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用自行车带韩飞到杀人现场,用汽油焚烧了被害人尸体;现场勘查笔录和尸检报告证明二被告人供述的主要作案事实属实;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和情况说明证明,2001年1月31日即将韩、刘确定为唯一的重大作案嫌疑人,侦查人员分别携带拘留证赴陕西石泉县抓捕并对刘小艳在长治市的暂住处进行了监控;对韩飞和刘小艳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证明,二被告人被抓获后,开始均否认自己作案,公安人员使用调查张敦厚夫妇所获情况和二被告人交待中的矛盾,经突审,韩飞和刘小艳才供述了其主要作案事实。据此,原审以被告人韩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小艳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韩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9205元。被告人刘小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被告人韩飞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刘小艳与张大伟中断恋爱关系,我与刘谈恋爱期间张大伟经常对刘进行殴打、恐吓,致死他事出有因;有自首情节及量刑显重”为由,提出上诉。该辩护人以同样的理由为该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韩飞、刘小艳与刘的过去恋爱对象张大伟相遇,三人一同吃晚饭。当晚九时许,被告人韩飞与张大伟因刘改变恋爱对象而发生争执。被告人韩飞即对张大伟进行殴打,并持砖块朝张大伟的头部猛击数下,致张大伟当场死亡。期间被告人刘小艳曾劝阻被告人韩飞不要殴打张大伟。在被告人韩飞致死张大伟回刘的住处后,被告人刘小艳将韩飞衣服的血迹清洗、帮助韩飞购买汽油,目睹被告人韩飞焚尸后二人共同潜逃到原籍陕西老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韩飞及其辩护人所提事端是由张大伟所挑起、有自首情节、量刑显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张大伟对刘小艳有好感,想要韩飞让出刘小艳,其殴打、恐吓无事实依据和证据证明。而上诉人韩飞以杀人、焚尸之行为排除情场上的对手,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依法不予从轻。对自首一节,作案后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潜逃回刘的原籍陕西期间,公安机关已确定犯罪嫌疑人是韩、刘二人,经讯问不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诉人韩飞不符合构成自首中的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之情节。原判量刑适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飞为泄私愤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焚尸灭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应依法严惩。原审被告人刘晓艳得知上诉人韩飞杀人后帮助其清洗血衣、购买汽油并提供住所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对被告人韩飞及该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对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小艳犯窝藏、包庇罪,依据被告人刘小艳在犯罪中的行为,适用罪名不当,应予改判。原审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长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韩飞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韩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撤销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长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刘小艳的刑事部分,即被告人刘小艳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三、原审被告人刘小艳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判决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审 判 长 庄新平  
审 判 员 肖献群  
代理审判员 吕梅青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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