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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世明、张小龙、郭晓斌等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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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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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1)晋刑一终字第135号

  原公诉机关: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世明,男,1978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灵丘县上寨镇白台村人,村民。1995年因流氓滋事被劳教三年。因本案于199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批准逮捕,现押于灵丘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勋、杨军,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龙,男,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灵丘县城关镇东关村人,村民。1995年因流氓滋事被劳教三年。因本案于1999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批准逮捕,现押于灵丘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晓斌,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灵丘县城关镇人,无业,捕前住灵丘县新华街15区。1993年3月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灵丘县人民法院判刑六年零六个月。1998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0年4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灵丘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淑东,又名李志强,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灵丘县高家庄乡东福田村,村民。1995年因流氓滋事被劳教二年。因本案于1999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批准逮捕,现押于灵丘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众任,又名王小旦,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住灵丘县城关镇沙坡村,无业。1994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灵丘县人民法院判刑四年,1995年因病被保外就医,至1998年7月10日刑满。因本案于1999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灵丘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树良,又名邓三军,男,1976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灵丘县唐之洼乡唐之洼村。1995年因盗窃被劳教一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1999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灵丘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高保国,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灵丘县城关镇城道坡村,原系灵丘县农机局工人。1997年因敲诈勒索被劳教一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1999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灵丘县看守所。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世明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原审被告人张小龙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郭晓斌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李淑东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众任犯敲诈勒索罪、包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邓树良、高保国犯包庇罪一案,于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以(2001)同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世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小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郭晓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李淑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王众任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邓树良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高保国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白世明、张小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中,尚有部分事实不清,且在逃犯刘平国现已被抓获归案,应一并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同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春卿  
代理审判员 高诚真  
代理审判员 李慧群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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