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瘳振球故意杀人,廖振球、付剑威、王志强、等人聚众斗殴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5 12:42
人浏览

湖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1)湘刑终字第198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振球,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衡阳县长安乡大胜村。1998年9月19日因聚众斗殴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永君,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剑威,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清江县,汉族,中技文化,衡阳市烧碱厂工人,住衡阳市雁峰区衡祁路36号。1998年12月26日因聚众斗殴一案被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志强,男,1975年9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衡阳市湘衡化工厂家属宿舍。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因犯抢劫罪被衡阳市原城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1998年10月11日因聚众斗殴一案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明秋,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衡阳县清潭乡自培村。1998年9月21日因聚众斗殴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罗华卫,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衡阳市石坳路185号。1998年10月10日因聚众斗殴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建军,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衡阳市动力配件厂工人,住衡阳市雁峰区衡祁路19号。1998年12月26日因聚众斗殴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三毛,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衡阳市雁峰区衡祁路73号。1998年12月26日因聚众斗殴一案被刑事拘留,1999年2月9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启信,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家住衡阳市易赖街29号。1998年9月21日因聚众斗殴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建兵,男,1974年5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衡阳市石鼓区瓦子坪1号6栋。1998年12月26日因聚众斗殴一案被刑事拘留,1999年2月4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艺,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中技文化,无职业,住衡阳市南郊新村13号404户。1998年12月26日因聚众斗殴一案被刑事拘留,1999年2月9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瘳振球犯故意杀人罪及廖振球、付剑威、王志强、刘明秋、罗华卫、王建军、朱三毛、肖启信、张建兵、刘艺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00)衡中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3月12日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受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派,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柴望龙、祝雄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廖振球及其辩护人李永君和其他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人廖振球于1998年9月17日因衡阳市西园市场搬迁问题,组织、策划、纠合周同春等人指使被告人付剑威、王志强、刘明秋、罗华卫、王建军、朱三毛、肖启信、张建兵、刘艺等持械参与聚众斗殴,造成了一死多伤的严重后果。据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振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付剑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王志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明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罗华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建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朱三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肖启信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被告人张建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被告人刘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廖振球的犯罪行为定性不准,廖振球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廖振球量刑畸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经审理查明,衡阳市蒸湘北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蒸湘市场”)隶属衡阳市道路公司所有。1998年6月3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蒸湘市场,并将该市场全部搬迁至衡阳市西园蔬菜批发市场(以下简称“西园市场”)。衡阳市道路公司表示拥护市政府决定,并要求该市场的经营户按市政府规定在6月8日全部搬迁完毕。衡阳市西园市场考虑到在搬迁过程中造成市道路公司及各经营户的损失,根据市政府的决定,一次性补偿230万元。“蒸湘市场”的经营者王佳得知后,立即找到“西园市场”负责人于国君提出在已获得补偿的基础上再单独补偿其公司50万元。于国君当即表示拒绝。6月8日,市政府组织的第一次蒸湘市场的搬迁未能进行。1998年7月7日,市政府第二次发出搬迁公告,要求在7月9日至14日全部搬迁完毕。搬迁期过后,王佳公司的经营户违反市政府及市工商局的公告规定,仍然继续经营,拒绝搬迁,第二次搬迁因此又未能进行。由于第二次蒸湘市场搬迁受阻,且西园市场因工作人员不够,于国君便打电话给正在河南省郑州市浩洋房地产公司搞开发的妹夫、被告人廖振球,要求其回衡阳帮助西园市场的筹建及蒸湘市场的搬迁事宜。9月11日,廖振球回到衡阳市。于国君安排其协助市政府搬迁,并负责西园市场的秩序。9月15日,市政府组织第三次强行搬迁蒸湘市场未果。9月16日凌晨,蒸湘市场的部分个体户见政府三番五次组织搬迁,有的主动搬到西园市场去经营,有的搬至江东区粤汉市场经营。王佳则组织其前卫公司的部分经营户到江东粤汉市场,但仍留一部分在蒸湘市场。当天晚上6时,搬至西园市场的个体户因接不到外地贩运来衡阳的装有新鲜蔬菜的货车(均被王佳组织人拦至江东市场),即找到于国君,要求其派人迎接来衡阳的新鲜蔬菜货车,并护送至西园市场。于国君根据经营户要求,向廖振球提出请人来维持市场搬迁秩序及蔬菜运输秩序。廖振球找到其姐夫周同春(已自杀)要其请20个工人来搬迁,每人100元一天。周同春表示同意,并告知被告人肖启信,且付给肖启信报酬,肖启信即找了杨友生,再由杨友生找来谭安生、刘润伟、何西林、彭小明(均在逃)。肖启信纠集这些人员后,来到西园市场找到廖振球。廖振球称这次搬迁是市政府的行为,要他们负责把在西园市场经营的个体户所发的新鲜蔬菜货车护送到西园市场,不要让王佳抢去江东,维持时间为3天至一周,报酬3万元,吃饭及住宿均在西园市场。谭安生将此事告知童宏尧、彭小明。彭小明便请了被告人刘明秋、付剑威、刘艺、朱三毛、罗华卫、王志强、王建军。童宏尧纠集被告人张建兵及三个不知姓名的外地人。谭安生还纠集了绰号叫“姣子”、“猴子”、“树生”等人,上述20余人分别由童宏尧、谭安生、彭小明三人组织、指挥并由周同春负责安排具体护送新鲜蔬菜车辆及护送的路段。9月16日晚上8时,童宏尧、谭安生不肯听从廖振球的安排在西园市场招待所休息,而要求到金桥宾馆开房休息。廖振球经请示于国君后,在西园市场财务借款1.1万元,其中给彭小明3千元,吃饭开支1千元,其余给周同春到金桥宾馆开房。周同春则带领童宏尧、谭安生、彭小时等20余人来到金桥宾馆,以何西林的名字分别在301及903房登记休息。付剑威、肖启信、王志强、王建军、罗华卫、刘明秋、张建兵、刘艺、朱三毛等人陆陆续续来到301房和903房。童宏尧、谭安生、彭小明、刘润伟见人员基本上到齐,便在903房组织开会。童宏尧表示,如果王佳的人再次拦截菜车和拒不搬迁,造成应开到西园市场的运菜车受阻开不过去,那么就打伤他们几个,如果在拦车、打架的过程中谁逃跑,谁退却,做出有失面子的事,那么就废掉谁。廖振球得知周同春安排童宏尧等人住在金桥宾馆903房后,便把西园市场的部分经营户提供的新鲜蔬菜货车到衡阳的时间、车牌号码告知童宏尧等人,以便准时接到货车,并在童宏尧等人开完会后说:“这次搬迁是政府决定的,万一对方要动手,就打伤他们几个,若被抓,我已给公安局城北分局讲好了,你们前脚进去,我们(西园市场)可以立即保你们出来。”后周同春便安排童宏尧、谭安生、彭小明等人在蒸水桥头等新鲜蔬菜货车。于国君得知周同春请20个人后,便问廖振球请什么样的人,还交待千万不要打架,要好好把握。9月17日晚上,童宏尧、谭安生、彭小有等20余人在蒸湘市场对面的餐馆吃饭,并在蒸湘市场附近等候及护送去西园市场的菜车。晚上10时许,周同春、谭安生、彭小明、童宏尧看到王佳方请了胡志满(1988年因抢劫判处无期徒刑,在雁南监狱服刑,1992年9月保外就医,一直未收监)等十余人在蒸湘市场门口。周同春便回西园市场告诉廖振球说:“今天晚上蒸湘市场前卫公司每人出资1万元,共27万元,请了几十个杀手,其中包括胡志满等衡阳市有名的杀手都来了,可能会打架。要求再加报酬给童宏尧、谭安生、彭小明等人。廖振球经请示于国君允许在西园市场财务提取1万元交给彭小明。于国君一再吩咐廖振球不要出事,好好把握。当晚12时许,一个剃光头的人(姓名不详)来到童宏尧等人守候的蒸湘市场附近,探听情况。童宏尧等一伙人发现后持刀在这个光头屁股上捅了一刀,光头立即逃走。童宏尧、谭安生、彭小明、刘润伟等人怕王佳一方来报复,同时又见蒸湘市场前卫公司门口王佳一方有十余人在走动,马上租乘五辆的士来到西园市场找廖振球汇报情况。肖启信见付剑威、刘明秋、罗华卫、王志强、刘艺、王建军、朱三毛、张建兵等人跟随童宏尧、谭安生到西园市场去了,预感当天晚上会发生斗殴,便单独离开蒸湘市场。童宏尧在西园市场见到廖振球后说:“已经打了对方的人,这事不打也得打。”并要求再搞部分钱给他们,还讲“王佳一方花了20万元,你这方是1万元,太少了。”廖振球说:“这件事不要看钱的,是有理的。童宏尧也觉得这时退出丢面子,便对大家说这不是为钱的事,是为名气的事,是为面子的事。童宏尧、谭安生、彭小明、刘润伟及付剑威、刘明秋、罗华卫、刘艺、王志强、王建军、朱三毛、张建兵随童宏尧、谭安生、彭小明、刘润伟分乘五辆的士又回到蒸湘市场附近。在蒸湘市场南侧的勤俭巷口的二楼上,童宏尧、谭安生、彭小明、刘润伟把猎枪、杀猪刀及用钢管焊接的杀猪刀分发给参与斗殴人员。其中童宏尧、谭安生、彭小明均拿五四式和左轮手枪,付剑威分得左轮手枪,刘明秋分得猎枪,罗华卫、王志强、王建军、朱三毛、刘艺、张建兵均分得杀猪刀,刘明秋还发给每人一块白布条系在手臂或头上,以防止误伤。然后,持枪的人走在前面,持钢管焊接杀猪刀的人走在中间,持杀猪刀的走在后面,一起朝蒸湘市场大门口走去。王佳一方人由周承平带领,十余人发展童宏尧等人向蒸湘市场门口走来后,也准备冲出门外。此时,童宏尧所率领的一伙人中有的人怕,想逃跑,童宏尧就威胁说:“谁跑就搞死谁。”双方僵持了一段时间,凌晨2时30分,童宏尧与谭安生商议准备动手打,童宏尧即朝天鸣一枪,大声说:“兄弟们冲”。随即带领众人往蒸湘市场里面冲去,其中付剑威、刘明秋持枪冲在前面,王志强、罗华卫、王建军、朱三毛走在中间,刘艺、张建兵在最后,双方均持枪进行交火,王佳一方的周承平率席建军、莫炜华、钟先进等十余人见童宏尧率领的人持枪、举刀、纷纷退入市场内,童宏尧、谭安生、彭小明、刘润伟,带领付剑威、刘明秋、罗华卫、王志强、王建军、刘艺立即冲入市场内。其中,童宏尧手下一个身高1.75米的大个子,操祁阳口音的男青年举起一把用钢管焊接的杀猪刀朝钟先进追去,并举刀朝其身上一阵乱砍、乱捅,致钟先进当即倒地。罗华卫持杀猪刀朝一个不知名的人背部砍一刀,童宏尧率领的其他人也不信地开枪,有的举刀乱砍。席建军、莫炜华均被刀、枪所伤后,吓得跪在大门口地上,童宏尧、彭小明见状用枪顶住二人头部,准备射击。朱三毛、张建兵亦持刀先后追至门口,张建兵见童宏尧、彭小明用枪顶住席建军、莫炜华的头部,即说:“算了,别人跪了就不要开枪了。”童宏尧、彭小明才罢休。械斗持续5分钟后,刘艺、王建军及张建兵在械斗中均受枪伤,童宏尧见状即率领谭安生、彭小明、刘润伟及被告人付剑威、刘明秋、王志强、王建军、罗华卫、朱三毛、刘艺等人租乘的士逃至西园市场,告知廖振球已与王佳方打了架,还打伤了人,要廖振球再给2万元报酬。廖振球拒绝说:“这么晚了,没有钱。”之后,童宏尧等人全部逃离西园市场,把已到手的1万元进行分赃,其中付建威分得3000元,王志强分得500元,王建军分得400元,朱三毛分得500元,刘艺分得500元,刘明秋分得400元,罗华卫分得500元,张建兵分得300元。付剑威分别带领王建军、朱三毛、刘艺、张建兵潜逃至长沙、郴州、深圳。后来,罗华卫带领朱三毛、刘艺、王建军、王志强潜逃宜章县老家躲藏15天。钟先进案发当天晚上被送进衡阳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肖启信1998年9月21日主动向衡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投案自首。罗华卫抓获后,带领公安人员将王志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钟先进系他人使用刃口宽度为5.0cm左右的单刃刺器剌破左心房致大失血而死亡。莫炜华系被他人用锐器(杀猪刀)砍击,钝器(枪)打击所致,造成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序为轻伤。席建军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2、证人刘浩、刘红霞的证言证明,其二人目睹9月18日凌晨在蒸湘市场发生聚众斗殴。
  3、被害人席建军、莫炜华的陈述证明,其二人在聚众斗殴中受伤。
  4、提取的作案工具经各被告人辨认确系其聚众斗殴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
  5、衡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提供的关于肖启信投案自首、罗华卫的检举立功材料。
  6、有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蒸湘市场搬迁至西园市场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政府强制搬迁及市工商局注销蒸湘市场农副产品经营执照的公告在卷。
  7、市工商局市管科长王仕鹏、副科长李向东证明,在强制搬迁蒸湘市场时执法证及制服被撕毁的书面报告材料。
  8、被告人廖振球、付剑威、肖启信、刘明秋、王志强、王建军、罗华卫、朱三毛张建兵、刘艺均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振球因市场搬迁,组织、策划、纠合周同春等人指使被告人付剑威、王志强、刘明秋、罗华卫、王建军、朱三毛、张建兵、刘艺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聚众斗殴中廖振球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肖启信聚众后离开了现场,没有直接参与斗殴,但其纠合的同伙参与了斗殴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亦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廖振球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成立。王志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罗华卫有检举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一审对被告人廖振球的犯罪行为定性不准,对廖振球应定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足,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聚众斗殴造成一人死亡,没有重伤,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廖振球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于法无据,提出“对廖振球量刑畸轻”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二)、(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宇先  
代理审判员 李 文  
代理审判员 简红星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 宏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