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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尚尹故意杀人、汪付明帮助毁灭证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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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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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新刑核字第57号

  公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二师分院
  被告人汪尚君,女,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初中文化程度。2000年1月12日因步嫌故意杀人被农二师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捕前住农二师27团3连。现押于农二师公安处看守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二师分院指控被告人汪尚尹犯故意杀人罪,汪付明帮助毁灭证据一案,于二○○○年六月九日作出(2000)农二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尚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汪付明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对汪付明的判决已生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得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0年1月1日晚饭后,被告人汪尚君因生活琐事在家中与其丈夫杨林泉发生争执。汪尚君认为杨林泉对已不够关心体贴,遂产生将杨杀害之念。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汪尚君持钢板斧朝在客厅单人就要上熟睡的杨林泉头部猛击一下,杨林床上滚落至地。汪又持斧朝杨头、面部连续砍砸数十下致杨当场死亡。凌晨3时许,汪赶回本团七连的父母家,央求父亲汪付明帮助掩埋尸体。后汪尚君与其父汪付明及其弟汪尚前一同返回三连汪尚君家,将被害人杨林泉的尸体掩埋在汪尚君家自建小屋内。汪尚君又将杀人现场喷溅的血迹进行了清除。在返回七连汪付明家途中,被告人汪尚君将杀人凶器钢板斧抛至野外。当日被告人汪尚君逃离27团。2000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将汪尚君抓获。经法医鉴定:死者杨林泉系被他用钝器和锐器砸头面部致严重颅损伤引起死亡。被告人汪尚君杀死杨林泉的犯罪事实有证人汪尚君之母李再碧证实2000年1月2日凌晨3时许,汪尚君回家称用斧杀死杨林泉,并求其父汪付明帮助掩埋场的尸体证实与汪尚君、汪付明供述一致。经汪付明指认提取了作案凶器钢板斧,且经被告人汪尚君辩认无误确系杀人时所使用,被告人汪尚君、汪付明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尸检报告相吻合,并在卷佐证,且二汪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汪尚君自认为丈夫杨林泉对其在生活上缺乏关心、体贴,用钢板斧将其丈夫杀死,其行为已构故意杀人罪,应依严惩。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00)农二刑初字第0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汪尚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英英  
审 判 员 毛 齐  
代理审判员 刘彦平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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