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李瑞林故意杀人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5 14:57
人浏览

河 南 省 信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信中法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瑞林,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山东省青州市北关河滨路12号。因盗窃犯罪,1989年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2年因盗窃被青州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犯罪,1994年3月16日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1月13日被释放。因涉嫌抢劫犯罪,2000年3月9日被批准逮捕,于2000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保甜,信阳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起诉(200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林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庆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瑞林及其辩护人杨保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李瑞林窜到潢川县蓝天阁宾馆,与河南省林州市泽下乡丰峪村村民任林伏同住一房间,当李得知任带有现金到潢川做生意时,即生歹意。次日凌晨1时许,李瑞林持携带的铁锤对熟睡的任林伏的头部猛击二下,任惊醒后与之搏斗,李又掏出水果刀捅任,被任林伏夺下,任对李身上连刺三刀,后跑出房间报警,与此同时,李逃跑时被宾馆值班人员抓获。李瑞林在医院治疗期间逃跑,于2000年6月14日被抓获归案。任林伏的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害人任林伏的陈述,证人喻树清、郭显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潢川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意见书,李瑞林前科材料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瑞林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李瑞林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被告人李瑞林意志以外的原因杀人未遂,可以此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瑞林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实施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要求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瑞林辩称:“不是图财害命,不知对方有钱财,没有理由杀他”,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本案证据不足,任林伏与被告人均有损伤,被告人属未遂犯,有法定从轻情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瑞林于2000年2月23日12时许,窜到潢川县蓝天阁宾馆,用虚假姓名和地址进行登记,住入305号房间,同日下午5时许,河南省林州市泽下乡丰峪村村民任林伏也住入该房间,此时,李身上所带现金不足10元。二人在闲谈中,李得知任到潢川做生意。即生歹意。次日凌晨1时许,李瑞林持携带的铁锤对熟睡的任林伏右倾额部猛击二下,任惊醒后与李搏斗。李瑞林又掏出水果刀捅任,任在夺刀时左手虎口处受伤,任夺刀后对李身上连刺三刀,跑出房间报警。同时,李逃跑跳到宾馆二楼平房被值班人员抓获。尔后,二人被送往医院抢救,李在治疗期间逃跑,同年6月14日被青州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任林伏的损伤系重伤。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任林伏陈述其熟睡时李瑞林用铁锤猛击其头部二次,其与李搏斗,李又拿刀来捅,被其夺过刀,手部又受伤,并对李捅了几下,之后报警的情况;喻树清证实发现李瑞林在房顶上,叫他下来,并将李带到值班室,后交给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况;郭显龙证实其与任林伏是生意往来关系,任这次到潢川是来买大米的情况;被告人李瑞林供述了前科犯罪情况,知道任林伏是做生意的,半夜里用锤子击打任头部,其身上的伤是夺刀时弄的,后逃到平房上,被宾馆值班人员带到值班室,在医院治伤期间逃跑的情况;现场勘查笔录记载305房间座西朝东,屋内西侧地面上有大量滴落血迹,屋内南侧有三张床,中间木床床单上有大量滴落血迹,中间木床与西侧木床之间地面上有一衬衣及一双带血迹的鞋垫,305房间东侧南北方向通过北尽头一双扇铝合金扇框下部及内侧墙上有血迹。305房间正对西楼梯南头一三扇铝合金窗及外平房北部、西北部水泥地面上均有滴血迹及现场照片一组。经被告人李瑞林当庭辩认除对照片上的刀称记不清了之外,其他无异议;有潢川县公安局法医检验结论任林伏头部挫裂创口,头皮下血肿,系某种钝性外力所致,损伤致颅骨骨折并硬膜外血肿,属重伤。潢川县公安机关北城派出所证实案发当日对李瑞林进行监控,并对李的住处及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清点,李携带现金不足拾元,李在治疗期间于3月4日下午趁机逃跑的情况,李瑞林前科证明材料证实李因盗窃1989年被判刑六个月、1992年被劳动教养二年、1994年被判刑二年、1996年1月12日被释放的情况,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林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被告人李瑞林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瑞林辩称:“不是图财害命,不知对方有钱财,没有理由杀他”,经查,被告人李瑞林以虚假姓名及地址住进305房间,其身上现金不足10元,当得知任林伏是做生意的时,在半夜里趁任熟睡之机,用其携带的锤子猛击任的要害部位头部,李瑞林的抢劫动机明显,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所提,“本案证据不足,任林伏、李瑞林均有损伤”,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瑞林由山东省来河南潢川,身上现金无几,当得知任林伏来潢川做生意后,选择关夜用锤击任的头部,并用刀刺任,被任夺下,反刺李,任左手第1、2指关有一张约6cm的创口,李被抓获后,治疗期间逃跑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亦有供述等证据证实双方受伤原因明显,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李瑞林属未遂犯有法定轻情节”。经查,被告人李瑞林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重伤,被告人的行为属既遂。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瑞林犯抢劫罪,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齐 秀  
代理审判员 汪 中  
代理审判员 杨荣光

 
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卫华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