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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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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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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东刑一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福,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汉族,文盲,无业,无固定住所。2001年5月26日因故意杀人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广才、周振元,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辉华、代理检察员单宝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福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广才、周振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5月2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福在东营区泰山路百货大楼天桥下睡觉,被一名男子(50岁左右,其它情况不详)用木棍打醒,后该男子一直尾随王福身后,并声称要打死他,王福见状,手持木棍追赶该男子,当追至胜利饭店门前时,王福用木棍猛击该男子后脑部及脸部,致该男子颅脑损伤而死亡。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王福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王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未追打被害人,也未想杀人”,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应定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的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2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福在东营市东营区泰山路“百货大楼”天桥下睡觉时,被一名男子(50岁左右,具体身份不详)用木棍打醒,后该男子一直尾随王福身后,声称要打死他。被告人王福产生杀人恶念,手持一长约1.70米的木棍追赶该男子,当追至东营区泰山路“胜利饭店”门前时,被告人王福持木棍朝该男子后脑部猛击一下,见其倒地后,又朝其头面部猛击二下。被告人王福遂即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被巡逻至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害男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该男子系被他人打击头部至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任振兴证实2001年5月24日下午5点多,与东营公安分局巡警队的其他队员一起巡逻至百货大楼附近时,发现一个长发男子拿着一根长约2米的棍子追一个叫“张泽民”的人,追上后,双手持棍向“张泽民”头部打了一棍子,见其倒地后,又朝其身上打了几棍子,然后逃跑,巡逻人员遂即上前将其抓获,经讯问,长头发的人叫王福,是内蒙古人。(2)证人李跃春、熊小海均证实2001年5月24日下午四、五点钟,在“胜利饭店”门前的公路上,见一个长头发约40多岁的男子,持一根木棍朝站在广告牌下的一名男子头部打了一下,那名男子倒地后,拿棍子的人又用棍子朝其头部打了两下,然后拿棍子的人向回走,走了不远就被公安人员抓住。(3)东营市公安局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男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现场的方位及现场情况。(5)抓获经过、出警经过及证明证实东营公安分局巡逻人员将王福当场抓获,从其手中缴获长约1.70米的木棍一根,被害男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有群众称该死亡男子名叫“张泽民”,但经多次查访,均未查到其真实身份。(6)作案工具木棍一根经被告人王福辨认无异。(7)被告人王福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无视国法,为报复而故意行凶杀人,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福辩称的“没有杀人的故意”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福主观上具有杀人的动机,在客观上实施了多次打击被害人致命部位的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福辩称“未追被害人”,但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王福的多次供述均能证实王福有追打被害人的行为,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过错”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对被告人王福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木棍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少南  
审 判 员 张明磊  
代理审判员 马曰全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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