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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判处死缓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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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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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判处死缓。

案情简介: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被害人党某某及周某某在东莞市虎门镇盗得电脑一台,存放于东莞市长安镇魏某的出租房里。4月9日晚,宋某某、周某某发现电脑坏了,怀疑是党某某所为,遂质问党,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次日7时许,周某某发现党某某拆下电脑的硬盘、光驱等配件准备带走,就上前阻止,双方发生打斗,后被人劝阻,党随后拿出手机电话,声称要对周、宋不利。住在附近的宋某某闻讯持一把匕首赶到打斗现场,看到党某某打电话准备叫人,十分生气,遂上前用左手箍住党的颈部往下压,右手持匕首刺中党的左胸部,后逃离现场。党某某受伤后,当场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党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心脏、主动脉、左肺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宋某某的家人委托本律师辩护,要求是宋某某不用死就心满意足了。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死缓。(按:《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备注:如需看判决书的请到律师办公室。)

(谢国洪律师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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