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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意杀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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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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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被害人李某,浙江省人,二十九岁,生前系军人转业致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任职。被告人高某,武汉人,三十多岁,单身,身强体状,性格孤僻,系个体户。案发前,被害人之妻王某在被告人高某经营的服装店内打工。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被告人高某与房东的租赁合同终止,王某与房东签订租赁协议,继续经营服装。二OO八年元月一日,服装店正式开张,引起被告高某的不满,当日下午十六时许,高某出现,双方在并未出现激烈口角之争的情形下,高某突然手持利器将毫无防备的被害人李某连捅三十六刀,致其当场死亡。高某随后远逃河南。。。

案情回放:被害人李某,浙江省人,二十九岁,生前系军人转业致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任职。被告人高某,武汉人,三十多岁,单身,身强体状,性格孤僻,系个体户。案发前,被害人之妻王某在被告人高某经营的服装店内打工。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被告人高某与房东的租赁合同终止,王某与房东签订租赁协议,继续经营服装。二OO八年元月一日,服装店正式开张,引起被告高某的不满,当日下午十六时许,高某出现,双方在并未出现激烈口角之争的情形下,高某突然手持利器将毫无防备的被害人李某连捅三十六刀,致其当场死亡。高某随后远逃河南、大连等地,后在内蒙古的二连浩特欲偷越边境时被捕。

李某死后,留有遗腹女,至本案审理时不足两个月;妻子王某二十七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亲,均为浙江省人,未有兄弟姐妹。

律师分析:1、经庭前调查,被告人高某没有执行能力,其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又为单身,亲属不具备代其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因此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很有可能因被告人没有执行能力而形成空判。

2、经过对刑事卷宗部分的查阅,律师认为被告人高某罪名定性应为“故意杀人”,且因犯罪情节恶劣,其又不具备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因而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很大。但如其本人或家属愿意代为赔偿受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部分的损失,求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则法院可以考虑对被告人判处死缓。以上并非民众所理解的“花钱买刑”,而是有其法理支撑的。

综合以上两点,律师认为:被告人本人虽无民事部分的执行能力,但其家属可代为赔偿,以求一命,就附带民事部分,双方有协商的基础。

结果:被害人家属提出索赔计473193.20元,被告人家属愿意以40万达成调解意向。但终因种种原因,双方没有达成最后的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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