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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岁少女怀孕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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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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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陈某某犯罪时刚满十六岁,心智极不成熟,她犯罪不是因为主观恶性,而是害怕被别人发现,对社会不存在危害性。从知道怀孕到案发后,她自己内心的愧疚和对社会舆论的恐惧已经超过刑罚对她的惩罚了。二审判决“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事发时陈某某刚满16周岁。陈某某从小父母外出打工,随姥姥长大。初中毕业后,她来到北京打工,因交友不慎,导致怀孕。平时陈某某的父母对她管教非常严格,陈某某发现自己怀孕后,非常害怕,一直隐瞒,不敢让任何人知道。不幸终于发生了。正月十五那天,陈某某将孩子生在她居住的小区地下室的卫生间内,孩子生下来后,陈某某怕被人听到孩子的哭声,用手使劲捂住孩子的嘴,孩子窒息。这时陈某某以为孩子死了,想将孩子从卫生间的下水道冲走,但是没有成功。随后,孩子被打扫卫生间的清洁工发现,生下孩子的当天,陈某某就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关进了看守所。

陈某某的父母找到朱律师。一见面,他们就检讨自己,告诉朱律师说全是他们的错,孩子出这么大的事他们竟然一点都没有察觉,是做父母的不称职;陈某某的父亲说:“我平时对孩子太严厉了,孩子们都怕我,否则,是不会酿成这么大悲剧的。”陈某某的父母说他们希望为女儿请一位女性律师,在为女儿辩护的同时,也从心理上对女儿做一些抚慰工作。

朱律师接受此案后,立即到拘留所会见了陈某某。第一次见面,看到那张年轻、漂亮、天真、痛苦的脸,朱律师没有询问案情,主要对她进行了安慰,告诉她要坚强;爸爸、妈妈和亲人们都非常爱她;过去的事情就让它过去,一切从头再来。

一审时,朱律师对陈某某做了罪轻辩护。一审法院采纳了朱律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主观恶意不大、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判决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接到一审判决后朱律师认为,虽然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全部辩护意见,但是四年的刑期明显过重。建议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诉。陈某某的父母同意了朱律师的建议,提起上诉。

朱律师在二审辩护词中这样写到:“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陈某某犯罪时刚满十六岁,心智极不成熟,她犯罪不是因为主观恶性,而是害怕被别人发现,对社会不存在危害性。从知道怀孕到案发后,她自己内心的愧疚和对社会舆论的恐惧已经超过刑罚对她的惩罚了。请求二审法院本着‘教育 ’ 、 ‘感化 ’ 、‘挽救 ’ 的原则,减轻对陈某某的处罚。”

二审法院采纳了朱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将二审改判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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