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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花季少年故意杀人焚尸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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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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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周口中院宣判一起震惊各界的在校中学生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杨庆国、杨文杰均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被告人张昕犯故意杀人罪,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三被告人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元、4000元、1000元。
 周口中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5日晚,被告人杨庆国(男,16岁,河南省郸城县人,汉族,捕前系初中三年级在校生)、杨文杰(男,17岁,河南省郸城县人,汉族,捕前系初中三年级在校生)、张昕(男,16岁,河南省郸城县人,汉族,捕前系初中三年级在校生)伙同仵玉杰(批捕在逃)预谋杀死刘国辉。四人先用毒牛奶药刘国辉未遂。后四人将刘国辉骗至本具财源中学附近一座桥上烤火。其间仵玉杰叫被告人张昕在桥东边找砖头。张找好砖头后交给仵玉杰,仵玉杰交给张昕三元钱,让张昕到街上买东西吃,张昕去后没有回来。张昕走后,仵玉杰、杨庆国先后用砖照刘国辉的头部猛砸数下,致刘国辉当即死亡。杨庆国、杨文杰、仵玉杰三人将刘国辉的尸体抬到桥下,仵玉杰又指使杨文杰购买汽油将刘国辉的尸体焚烧,后三人逃离现场。
 周口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庆国、杨文杰、张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例子,并焚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庆国、杨文杰在此次作案时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张昕在作案时起次要作用,系本案的从犯。三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后,被告人杨庆国、杨文杰、张昕当庭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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