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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追至河中 见死不救被判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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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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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县的罗玉华、刘德传将人殴打后追至河中,并见死不救,被法院判决犯故意杀人罪。罗、刘二人不服,上诉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市高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11月23日吃过午饭,罗玉华在綦江县中峰街上与骑摩托车的王波为小事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抓扯。他的朋友刘德传得知消息后,前去帮忙打架。王波寡不敌众,极力躲避,刘、罗紧追不舍,后将王追至中峰河中。见不会游泳的王波在水中挣扎,刘、罗二人却冷眼旁观,最后王淹死在河中。

  市一中院一审认为,王波下河是因刘等人的殴打所致。王在水中挣扎、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刘、罗二人均有依法施救的义务。但二人并没有这样做,主观上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导致了王死亡的结果,符合刑法关于主观故意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法院判处罗玉华无期徒刑,判处刘德传有期徒刑十五年。
来源: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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