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浙江一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6 04:52
人浏览

  本报台州9月29日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台州市故意杀人犯冯建军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冯建军曾因盗窃、抢劫和猥亵儿童两次入狱,出狱后仍不知悔改还变本加厉,在对邻居家小孩进行性侵犯遭到拒绝后,竟将其残忍杀害并藏尸自家床下。之后,在深山老林中躲藏了7日7夜的冯建军迫于强大的压力,最终向设卡搜捕的民警投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陈某的外祖父与被告人冯建军系邻居,陈与冯建军相互熟悉。2009年6月21日,陈在冯建军家二楼卧室玩耍,冯将陈压倒在床上进行性侵犯,遭到陈的强烈反抗,为防止事情败露,冯即用手掐住陈的脖子致其死亡,后用胶带封住陈的嘴并缠绕头部,拿走陈的一根银项链,将陈尸体、裤子装入编织袋并藏于自己的床下。为了不引起他人的怀疑,被告人假装参与帮助被害人家属寻找被害人。同月25日晚,冯随同他人在寻找被害人时听说藏在自己床下的被害人尸体被人发现了,即逃往山上藏匿。7月1日,被告人冯建军向围山设卡的民警投案。经法医检验,被害人陈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建军因猥亵儿童遭拒,为防止事情败露而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围山搜捕难以逃脱的情况下向设卡的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但自首质量不高;被告人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犯罪动机卑鄙,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系累犯,具有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情节,视本案具体情节,对其自首不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冯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宣判后,冯建军提出上诉。今年5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冯建军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鉴于其曾因犯罪两次被判刑,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极大,不足以从轻处罚。王先富 李艳芬)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