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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邻家释放煤气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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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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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邻家释放煤气构成故意杀人罪

  为报复邻居,被告人陶峰将煤气罐置于邻居家房门前,向室内释放煤气,虽未造成人员伤亡,陶峰仍构成故意杀人罪。5月19日,宿迁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累犯陶峰以该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陶峰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刑满释放;又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11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其怀疑自己盗窃、抢劫罪行泄露系同村邻居庄某检举揭发而案发,遂对之心生怨恨。2007年9月30日夜,陶峰为报复庄某,将家用的煤气罐放置于庄某家房门前,将煤气管塞入庄某家门缝内,打开阀门,使罐内煤气进入室内,欲致死庄某全家。其时庄某家五口人正在入睡, 次日凌晨1时许,庄某妻子起床小解,闻到室内有煤气味即四处查看,后发现室外的煤气罐,立即报警。陶峰见事情败露,连夜逃往外地。今年初,陶峰再度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峰为泄私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卑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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