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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肇事 故意杀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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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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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相聚,喝点酒助助兴,未尝不可,但酒后千万不要开车,这不但是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也是罔顾别人的生命安全。盛某聚会后酒后驾驶车辆,在与其他车辆碰擦并发生口角后,不冷静处理,竟然故意撞人致使他人挂在车底拖行百余米。近日,益阳赫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六年,附带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8466.41元。

  2010年3月16日,盛某和几个朋友一起吃完中饭,当时盛某已经喝了不少酒,但他还是驾驶一辆松花江牌微型车回家。在行驶到某红绿灯路口时,盛某迷迷糊糊连左转也忘记了打转向灯,与骑摩托车的江某发生了碰擦,江某于是责问盛某怎么开的车。趁着酒意,盛某不由分说下车就给了江某一拳,江某见盛某一身酒气,开车横冲直闯,立马打电话报警。盛某见状立即上车准备开车逃跑,江某则拦在车前不让他走,盛某将车倒退一步,大喊:“不让开就开车撞了。”江某以为盛某只是吓唬吓唬自己而不肯让开,盛某遂驾车向前撞倒了江某,江某被挂在车底被拖行128.3米,其头部、肩部、四肢等全身多处受伤,流血不止。周围群众见状纷纷拦截车辆,并将盛某抓获并移交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江某左锁骨骨折、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其伤势构成轻伤并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盛某酒后驾车,使用交通工具撞倒被害人江某,并拖行百余米,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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