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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同纠纷还是诈骗犯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6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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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没有虚构事实情节、没有任何隐瞒真相的故意和做法,显然就不会构成诈骗罪。然而,袁某按合同约定,收到合同款项后,与合同对方工作人员一起,尽全力组织采购、包装、入库及装运和发货等工作,先后按对方要求和指定的地址向其发送、运出大部分货物,而回款后,直接由合同对方接受。双方长时间合作、人员交往频繁、货物大量发运。之后,因经营中发生亏损,货物款项未能全部结清。显然,是一起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

目前,袁某却因涉嫌诈骗罪被邯郸邯山区司法机关羁押在看守所内,时间已近一年,从合同性质来看,充其量是双方合作事实没有查清、双方关系没有分清、双方账目没有兑清。所以,没有充足的证据,仅凭主观推断,盲目认定为袁世祥涉嫌诈骗罪,的确有点太随意。

而在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将这起普通的合同纠纷作为诈骗案来审理,袁某被羁押期间,法庭进行过审理,因缺管犯罪证据,案件至今无任何结果。

案件发生在张家口,采购、装运、组织货款都发生在张家口。并且袁某不曾到过邯郸,被拘前从未踏上过邯郸的地域。奇怪的是,案件却由邯郸市公安局立案“侦破”。材料显示,所谓的受害方是一个法人,而“报案人”却是一位自然人;法人在民事上早已提起诉讼,案件经过贵院一审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的性质始终没变。整个一、二审过程,有多位法官介入,没有发现案件中诈骗迹象和犯罪嫌疑。因而,也不存在民事案件中的司法建议或案件移送。

更奇怪的是,该案件还以合同纠纷为由在该院民事审理程序当中,刑事、民事都立案,同时都在办理当中。是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犯罪、是数位法官疏忽还是知法犯法?是民事一二审包括中级法院的审理都错了,还是一个行为触动了两个法律程序?

按常规,一个案件,在被确认为经济纠纷之后,是不是还会构成一件刑事案;一个行为,在被认定为合同违约后,还会同时构成刑事犯罪?当事人、老百姓可能对法律程序存在误解或漠糊认识,而在邯山区人民法院里,有袁某一个行为引起的二个件案,一个是民事纠纷、一个是合同诈骗;两件案都在审理当中,两件案都还没有结案!

法庭审理当中也注意到,合同签订时间、货款到位时间、货物发运时间及三个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是合同诈骗,必是先有合同,后有“赃款”。而本案中,货款到位时间在前,合同在后。已经在自己手中的钱,补个合同去骗谁的钱?合同诈骗与事实不符,也不合情理。看来,还是民事庭的立案有道理。

据说,案件最初是为了帮助企业清欠,后来发现证据不足、管辖也有一定问题。最后,通过公安机关将民事被告抓了起来,公案将被告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只好起诉到法院,三家转来转去,对被告一关就是一年。

据介绍,现在最难受的除了被告还有法院,刑事、民事都不想放弃,两个庭都在审,谁也说服不了谁,又都没有审出结果。

袁某成为民事被告是合同对方(企业)起诉的结果,而成为刑事被告却是该企业中一调离人员报案造成的。袁某在法院审理中辩道,民事案件已经过基层和中级两审人民法院,两级法院二年中多位法官都没有发现袁有犯罪嫌疑,而一位调离企业之后的普通公民,凭着什么能力告发他人犯有诈骗罪?且一告案件即发!

法律是公正的,法庭是严肃的,事实是清楚的。作为辩护律师,能够做到的,只能请求法庭,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认定案件证据、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准确案件定性,给被羁押已达一年之久的被告人一个公道,给其亲友、家属一个合理的说法!

案件最终能出现何等结果,袁某何时才会被放出、恢复人身自由,现在都无法预料。

其实,执业律师担心的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人犯究竟能羁押(关)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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