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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民警"孟凡乐用生命抓捕的犯罪团伙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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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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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黑龙江河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对吕志磊等七人犯罪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他们因犯抢劫罪被分别处以二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抓捕该犯罪团伙成员过程中,年仅28岁的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哈西派出所民警孟凡乐壮烈牺牲。

  为告慰英雄,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快审快结,仅用7天时间便审结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9日至6月29日期间,被告人黄勇波(已死亡)纠集被告人吕志磊、彭连顺、吴岩、刘瑞、王龙、吴野、谷雨有分有合,采取持械及语言威胁等暴力手段,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香坊区道里区先后抢劫作案7起,赃款、物共价值1.5万余元。

  2006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黄勇波、吴岩、王龙经预谋后,被告人王龙驾驶松花江中意面包车,窜至哈尔滨市南岗区第二方元里22号附近,持械将路经此处的被害人刘某截住,抢走其人民币200元。

  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黄勇波、吕志磊、刘瑞、吴岩、王龙经预谋后,窜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新发小区某户门口,持械抢走被害人周某、赵某人民币1500元,手机一部,铂金项链一条、项链坠一个等物品,所抢赃款、物共价值人民币7800元。

  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黄勇波、刘瑞经预谋后,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横道街30号附近,持械抢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0元被共同挥霍。

  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黄勇波、刘瑞经预谋后,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通站小区3,黄勇波持械逼住被害人王某欲抢劫时,因其呼救,被其男友制止而未逞。

  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黄勇波、吕志磊、吴岩、刘瑞、王龙经预谋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223号附近某一楼缓台处,持械抢走被害人朱某人民币800余元,三星手机一部。

  6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黄勇波、吕志磊、彭连顺经预谋后,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附近,持械抢走被害人张某人民币900元被共同挥霍。

  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黄勇波、吕志磊、彭连顺、吴野、谷雨经预谋后,窜至哈尔滨市道里区河鼓街附近,持械抢得被害人刘某、赵某人民币700元,托普手机、大显手机各一部等物品,赃款、物共价值人民币2450元。

  6月30日,公安机关将吕志磊、彭连顺、刘瑞、王龙、吴野、谷雨捕获,7月1日正式逮捕。被告人吴岩于2006年7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志磊、彭连顺、吴岩、刘瑞、王龙、吴野、谷雨多次结伙持械,采用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吕志磊参与抢劫犯罪数额巨大,其他被告人参与抢劫犯罪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七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野、谷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吴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系立功,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瑞参与的抢劫犯罪中,一起系未遂,可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被告人王龙对所犯罪行拒不供认,认罪态度不好,应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吕志磊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瑞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龙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吴岩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彭连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谷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吴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新闻链接:

  今年6月30日,哈西派出所副所长史威率领民警孟凡乐等4人巡逻至哈西服装城附近时,发现三名形迹可疑的男子拿着两部手机销售,遂依法上前盘查。三人见着民警后撒腿就跑,民警当场将犯罪嫌疑人吴野抓获。经审,吴野供认了伙同犯罪嫌疑人吕志磊、黄勇波将两部刚抢来的手机进行销赃的犯罪事实,并交待伙同吕志磊、黄勇波、谷雨、彭连顺等5人于6月29日晚,在哈市疯狂持刀连续抢劫路人作案5起的犯罪事实。

  30日15时许,孟凡乐和其他民警将准备外逃的谷雨、彭连顺、吕志磊和主犯黄勇波先后抓获。30日深夜,孟凡乐带着黄勇波去抓捕犯罪嫌疑人王龙、刘锐,走到阿城市料甸乡时,黄勇波企图跳入路边池塘逃脱,孟凡乐在4米深的水中与嫌疑人进行了殊死搏斗,壮烈牺牲,黄勇波溺水死亡。

为了表彰孟凡乐同志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利益,临危不惧,舍生忘死的精神,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决定追授孟凡乐同志“黑龙江省杰出青年卫士”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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