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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首例:"贼师傅"被控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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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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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用铁锥子偷车时,把锥子尖插进锁孔里,用手在外面遮挡点,动作要快……”男子周某不仅亲自下手偷车,还以口头传授、动作示范的方法,向刘某、张某传授使用铁锥子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秘笈”和作案后逃避侦查的犯罪经验。

9月22日,沈阳市铁西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有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罪对周某提起公诉。据了解,这也是沈阳首例传授犯罪方法案。

警方堵卡网住偷车贼

4月20日晚,沈阳市东区劳动路南转盘附近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害人付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色富特瑞牌电动自行车被盗走。当日22时许,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沈河治安派出所在巡逻堵卡时将乘坐出租车的张某查获。张某交代,伙同周某、刘某在铁西新区、大东区、皇姑区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民警随后将周某、刘某抓获。

经讯问,几人交代了4月16日至4月20日3次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初步统计涉案金额达3000余元,而张某和刘某还交代,两人的盗窃技能全系周某所授。

言传身教专教偷电动车

据刘某交代,今年4月,周某在铁西新区和平影剧院附近曾经给他们示范过偷车。周某先是让两人在旁边望风,他则从兜里拿出一把锥子走到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边上蹲下身,用锥子插进这辆车的插锁锁孔内,用技术手段把车锁打开。周某称:“你们偷车时别害怕,把车当成是自己的,打开锁后骑车就走,动手时动作要快,还得稳当。如果偷车时被人发现,就一起过去把人弄倒以后一起跑……”不仅如此,周某还向两人介绍了作案后逃避侦查的犯罪经验。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刘某、张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周某故意用语言传授、动作示范等方式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因此起诉至法院。

传授犯罪方法可判死刑

据审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技能、技术或技巧的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传授行为,即构成即遂,而不问被传授人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此罪与教唆犯罪不同,教唆犯罪行为的本质是制造犯意,为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采取劝诱、挑拨、威胁等手段。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本质是将犯罪方法传给他人,为达到这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传身教,从犯罪对象上来说,教唆犯的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传授犯罪方法的对象则无此种限制,无论向何人传授犯罪方法都构成该罪。本案中,周某明知所传授的是犯罪方法而仍然故意进行传授,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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