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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运偷来的货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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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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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10月22日凌晨1时许,徐某伙同他人窜至九江县城门乡某村中,看见路边一仓库无人看管,便用铁棍撬开了仓库门,发现仓库中堆满了一袋袋未拆封的水泥。随后徐某便打电话给朋友李某,谎称要其帮忙运货,待李某开着面包车赶到现场后,徐某即要求李某帮忙将仓库中的水泥运至徐某家中,帮徐某往返运送了3次,在运送第4次的过程中,公安干警及时赶到将徐某等人抓获。
【分歧】帮人运偷来的货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理由是:李某赶到现场之前并不知道要运送的货物是盗窃所得。到现场后,徐某只叫其帮忙运货,并未明确告之其货物系盗窃所得。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当时已是凌晨1时许,所运货物又堆放在仓库里,且往返运送了3次。李某主观上应当知道该货物是盗窃之物,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系犯罪所得。本案中,徐某并未明确告之李某所运货物系赃物,从整个运货的过程来看,李某直到徐某等人被抓前一直都不知道货物为赃物。而如果仅从当时的时间、地点等情形来看,推断得出李某主观上“应当知道”所运货物系盗窃所得,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者: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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