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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法院对涉案11人的黑社会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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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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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5月10日项城市刘文明等1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刑罚。其中,首犯刘文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据了解,该犯罪团伙十一人涉及犯九个罪名,犯罪事实37起,从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5年以来,以被告人刘文明为首,以被告人赵前进、黄向阳、刘雪峰、凡于朋、刘二明、凡松伟、凡长松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恶势力,纠集张海征、凡全威、杜某、,凡向前、刘东方、张海峰、刘俊永、夏亚军、凡娃子、吴大毛等人。在刘文明的组织、领导下,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也手段,有组织的多次分别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伐林木、强迫交易、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非法控制陶湾行政村、高峰行政村所有村庄的树木买卖及2007年麦收期间的收割机数量、收割区域、价格、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严重破坏了秣陵镇及周边乡镇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另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刘文明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成立自首,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他数名被告人也根据犯罪情节被从轻或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文明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盗伐林木罪,强奸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十四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半等有期徒刑,另有一人被判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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