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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岂能搞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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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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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岂能搞刑讯逼供?

法院判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刑讯逼供所致的讯问笔录无效。

1999年8 月8日,仙居县下各镇虎坦村张小里,因其堂兄张汝贵与其胞兄为房屋纠纷,被张汝贵之子张庆云等人打伤。张小里没有以牙还牙实行报复,而是通过合法途经解决,向公安机关报案依靠司法机关处理。

2000年 7月下旬,张小里的外甥陈新亮得知娘舅被打后,认为娘舅被人打伤,做外甥的没面子,于是叫了张钱、张岳平二人用西瓜刀砍伤张汝贵。张汝贵的伤构成轻伤,陈新亮、张钱、张岳平被仙居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2004年5月30日,公安机关认为张小里有叫陈新亮叫人打张汝贵的嫌疑,将张小里刑事拘留,张小里被羁押在仙居县公安局看守所。仙居某派出所的二位侦查人员于2004年5月31日对张小里进行第一次讯问,张小里不承认自已叫陈新亮叫人打张汝贵。于是,侦查人员就对张小里进行长达103个多小时的刑讯逼供。

2004年6月23日19点20分,侦查人员将张小里从看守所提出,关在看守所监室旁的审讯室内,不让张小里睡和坐,直到6月28日2点30分还押,期间为5夜4天,时间长达103个小时多,致张小里头昏眼花,下肢浮肿,神志晃忽,分不清东西南北,无法表达自已的真实意思。在这样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先后于6月27日15点02分至18点21分和6月28日0点30分至2点15分对张小里做了二次讯问笔录。在这二次讯问中,张小里作了违背自已真实意思的虚假供述。

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3日、11月19日对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小里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张小里的辩护人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应东峰律师对控方所举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对被告人张小里的讯问笔录是刑讯逼供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不能作为给被告人张小里定罪的证据。

2004年12月6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仙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小里在侦查时所作的承认和陈新亮共同商量殴打张汝贵笔录是刑讯逼供所致,该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因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在审讯被告人张小里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故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讯逼供为法律所严禁,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岂能搞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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