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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犯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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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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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诈骗犯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张福顺

  案 由:贷款诈骗

  一审案号:(2002)秦刑初字第12号

  二审案号:(2002)冀刑二终字第78号

  一、基本案情

  1995年1月6日,被告人张福顺以秦皇岛市海港彰造经济咨询公司的名义,购买秦皇岛市港城信用社综合楼一栋,价款为人民币360万元,并于1995年1月12日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1995年4月4日,张福顺用上述房产作抵押,以秦皇岛市海港彰造经济咨询公司的名义,以付租船费为理由,从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河北大街办事处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后经河北大街办事处多次催要,张福顺除于1998年10月22日将一台“凌志LC700”轿车给付贷款方折抵部分贷款外,其余款项至案发时尚未偿还。

  1995年5、6月间,张福顺谎称已用在农行秦皇岛分行河北大街办事处贷款抵押的楼房证丢失,骗取秦皇岛港公安分局第三派出所的证明信后,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房产局补办了新的房证。1996年2月7日,张福顺用补办的房证做抵押,以其在秦皇岛市工商局注册的“秦皇岛市腾达铝业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以付货款为由,从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民族路办事处?熞韵录虺?“民族路办事处” 贷款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为10天。其中100万元由张福顺以转账支票方式转入中国银行秦皇岛分行海阳路办事处的账户上,后转到中国银行秦皇岛分行文化路办事处秦安经济信息咨询公司账户上做期货生意,并亏损82.3万元人民币,剩余部分投入到张福顺发起设立的任丘市东福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后张福顺将该公司转让给魏文进?熚何粗Ц蹲?让费 ,该公司1999年8月20日被任丘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另100万元人民币由张福顺陆续提取现金,用于购买秦皇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贷款到期后,经贷款方多次催要,张福顺于1997年8月偿还了民族路办事处一季度贷款利息7.3万元人民币,并多次订立还款计划,但均未履行。

  1998年5月份,张福顺将秦皇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转让给杨黎鹰,并协议将其在民族路办事处的200万元人民币贷款的债务转让给杨,双方于1998年10月1日正式签订了工厂转让协议并办理了法人变更登记。后二人与民族路办事处协商,以“秦皇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土地作抵押,从民族路办事处贷款200万元人民币用以偿还张福顺在该办事处的贷款。1998年10月16日,秦皇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其房产作抵押,与民族路办事处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贷款106万元人民币,并由秦皇岛市海港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年11月,秦皇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其地产作抵押,从民族路办事处贷款94万元人民币,并注明“收回再贷”。上述两笔共计2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已经办理了在民族路办事处的内部审批手续,民族路办事处在报请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审批时,秦皇岛分行未予批准,并认为张福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控辩意见

  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福顺于1996年2月7日,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抵押,以流动资金不足为由,在秦皇岛市农业银行民族路办事处贷款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作期货生意,另100万元用于购买秦皇岛市东福塑料工程有限公司。经贷款单位多次催要,此款至今未还。公诉机关认为,张福顺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张福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但辩解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张福顺在客观上有欺骗行为,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三、裁判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1年6月16日作出(2001)秦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福顺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张福顺不服,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8日作出(2001)冀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02年1月24日作出(2002)秦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判决张福顺无罪。

  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2月5日以(2002)秦检刑抗字第1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9月13日以(2002)冀检诉发第28号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支持抗诉。检察机关认为,张福顺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抵押,骗取农行民族路办事处贷款20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福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理由:1.张福顺提供的抵押证明是虚假的;2.款贷出后,张福顺均未用于约定的用途,而是用于高风险的营利活动;3.张福顺贷款时己负债累累,履约能力严重不足的事实已经存在。首先,张福顺用于抵押贷款的房屋价款未完全付清,其次,张福顺以同一座楼房?熂壑?360万元三次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抵押贷款,抵押价值达650万元,第三,张福顺是以虚报注册资本成立的公司进行贷款;4.张福顺以转让东福公司的手段,欲将贷款转嫁给杨黎鹰,而张福顺未按约定将公司的全部财产交付给杨黎鹰?熜?议约定的3000台游戏机未交付,这表明其转让公司实际是一场骗局;5.张福顺逃避侦查,拒不偿还贷款。张福顺的上述一系列行为足以反映出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法院以张福顺不具有永久占有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为由宣告无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定罪、量刑明显错误,应依法改判。

  对于抗诉机关的上述意见,张福顺主要辩解:用虚假的房证抵押贷款是违法行为,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是拒不返还,不是犯罪。其辩护人主要提出:张福顺主观上没有欺骗目的,也不具备欺骗行为,整个贷款运作人是原银行信贷科长刘金民,张福顺没有隐瞒房本已贷过款的事实,张福顺积极采取措施还贷,没有占有的想法和目的,张福顺无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03年11月5日作出(2002)冀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对控辩意见进行了全面分析:

  对原审被告人张福顺所提,购买秦皇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是张福顺与民族路办事处合作欲倒卖牟利,此笔业务由原银行信贷科长刘金民主持运作,后由于刘金民意外死亡未能实现的辩解意见,除被告人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予确认。

  对抗诉机关所提,秦皇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属虚报注册资本,有相关证据证实,倾向予以认定。但根据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材料,还应认定该公司通过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成立后,有相应的经营活动。

  对抗诉机关所提,张福顺以同一座楼房三次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抵押,贷款时已负债累累,履约能力严重不足的事实已经存在,经查,张福顺用同一座楼房抵押贷款四笔,除起诉的一笔外,其他三笔有两笔已归还,另一笔属正常贷款,也归还了近半数的本金,这不仅直接说明张福顺贷款后有相应的偿还能力,并非“负债累累,履约能力严重不足”,也可间接印证张福顺虽使用了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但贷出款后并无据为己有的目的。该抗诉意见不能成立。

  对抗诉机关所提,秦皇岛市腾达铝业有限公司属虚报注册资本的抗诉意见,经查,有证据支持,应予以采纳,但考虑到:该公司成立后有相应的经营活动;其成立是在1995年7月,而其贷款是在1996年2月;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当庭亦表示其不认为张福顺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贷款,故该事实不能证明张福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与本案无直接联系。

  对抗诉机关所提,张福顺未按约定将公司的全部财产交付给杨黎鹰?熜?议约定的3000台游戏机未交付 ,这表明其转让公司实际是一场骗局的抗诉意见,经查,秦皇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己由张福顺变更为杨黎鹰,而从杨黎鹰的证言可以看出,对于公司的转让杨黎鹰并非受制于张福顺,其本人亦有相应的目的,且其在证言中明确表示“游戏机没用”。故该抗诉意见也不能成立。

  综上,河北省高级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福顺以欺诈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亦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但张福顺将贷款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和期货投资,并能积极寻找偿还贷款途径,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证据不足,因此对张福顺的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论处。抗诉机关所提抗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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