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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乱性助友犯罪 未服兵役先服牢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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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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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参军入伍宴请朋友,酒后乱性帮助朋友实施强奸行为,最后未服兵役先服牢役。3月1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强奸罪案,一审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彭某、阮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阮某因参军入伍,在新干县城某饭店宴请被告人刘某、彭某、徐某、邓某(另案处理)等人喝酒,酒后当晚7时许,刘某、彭某、徐某、邓某及阮某五人来到阮某事先已在新干某宾馆开好的房间准备休息,期间,刘某等人与女孩杨某(本案受害人,1994年9月21日出生,曾为刘某女友)联系,要其来宾馆玩。之后彭某、阮某到宾馆对面的花店门口去接杨某,杨未见到刘某本人,便想离开,被彭某抓住拖到宾馆房间。被告人刘某见杨某进入房间后,当即抱住杨并提出要发生性关系,并去脱杨的衣服,杨某不肯打了刘某一巴掌,刘某也殴打了杨的面部及头部,并强行将杨的外套和毛衣脱下,被告人彭某、阮某又强行将杨某内外裤、靴子脱光。然后,刘某将杨某推倒在床上准备对其实施奸淫时,又遭到杨的反抗,刘某又殴打了杨,后因刘某饮酒过多,加上被害人不从,放走了被害人,被告人刘某强奸未遂。事情发生后,杨某当即报案,被告人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由于遭遇到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及被告人自身醉酒状态的原因而未得逞,对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强奸未遂。在被告人刘某实施奸淫被害人的过程中,被告人彭某、阮某为了让刘某达到奸淫被害人的目的,积极提供帮助,强行脱了被害人的衣、裤及靴子,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起强奸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彭某、阮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彭某、阮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应依法减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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