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绑架勒索钱财不成后杀人未遂的行为应怎样定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7 03:01
人浏览

简要案情:甲(男,15周岁)因琐事对乙(男,8周岁)的父母怀恨在心,遂起绑架勒索之念,将乙骗至其家中准备勒索乙的父母,但在将乙绑起之时因怕事情败露,而欲将乙杀死灭口,后因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得逞。


分歧意见:对本案如何定性,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我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产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当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时,故意杀人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构成,只能以绑架罪定罪。甲绑架勒索不成,起意杀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以下简称14至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并且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14至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八类犯罪负刑事责任,而绑架罪不包含其中。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评析: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笔者认为14至16周岁的人绑架杀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首先,绑架杀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在此不再赘述。其次,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和第239条第1款绑架罪存在法条竞合问题,因为刑法第239条将故意杀人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构成,当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时,就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规则即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通常只能以绑架罪定罪量刑。但是14至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不符合绑架罪的主体要件,而只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在此特殊情况下也就不存在法条竞合问题,因为法条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相存在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条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14至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杀人不同时触犯刑法第239条和第232条,只触犯了第232条,也就不能以第239条来排斥第232条的适用,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再次,如认为这样会影响法治的统一,此种担忧是不必要的,因为绑架杀人对已满16周岁的人定绑架罪,而对14至16周岁的人定故意杀人罪,是主体身份不同造成的,因为主体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之一,刑法中因为主体身份不同,而对相同的犯罪行为分别定罪量刑有较多的规定,这不应成为法律适用和解释的障碍。当然这也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为这没有超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范围。最后,绑架杀人的社会危害性是异常严重的,刑法对此规定了绝对确定法定刑——死刑,其社会危害性比故意杀人罪更大,依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原则,既然14至16周岁的人对危害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要负刑事责任,那么对危害较重的绑架杀人行为当然要负刑事责任。


但以绑架罪定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这是立法的疏漏造成的,刑法第17条第2款理应将绑架罪纳入,而在现有法律条件下就只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在上述案例中,甲作为14至16周岁的人,依刑法规定不对绑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绑架行为中包含了故意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若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不利于维护合法权益;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似乎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还会引发以下问题:为什么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杀人构成绑架罪,而14至16周岁的人实施这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存在立法上的缺陷,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构成,其实对这种行为采用数罪并罚或转化犯的形式更好,即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数罪并罚,或者直接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这样不仅可以消除上述的问题,还可以减少死罪数目,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同时也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严惩。

来源:正义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