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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绑架杀人重日照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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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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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6月30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对绑架犯杨廷海、故意杀人犯姬安陈、爆炸犯董明云、故意杀人犯樊汝安4名犯罪分子采用注射方式执行了死刑。
杨廷海,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农民。2002年12月份,杨廷海与高凤成、高凤福、赵世勇、张丽荣(均已被判刑)纠合在一起,预谋绑架人质勒索钱财。2003年1月14日,上述5人持枪将靳某某绑架。自15日8时10分始,杨廷海等人多次威逼靳某某打电话通知其单位送现金58万元赎人。当日18时许,杨廷海等人见勒索的赎金未送到,怀疑靳的家人已报警,即产生杀人灭口之念。杨廷海与高凤成、高凤福、赵世勇将靳某某按住,对其拳打脚踢,又用枪托击打靳的头部,致靳某某颅脑损伤死亡。
姬安陈,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农民。姬安陈与其妻弟之妻子朱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姬安陈得知朱某某在婚前即与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朱某某所抚养的孩子也系张某某与朱某某所生。为此,姬安陈产生杀死张某某的想法。2005年4月18日20时许,姬安陈以看地板砖样品为由,将张某某骗出。张某某赶到后,姬安陈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击打其头部。张某某被击打后逃跑,姬安陈持铁锤随后追赶,待张某某摔倒时,姬犯追上用铁锤猛击其头部十余下,致张某某头皮裂伤、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导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董明云,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农民。董明云原系莒县某村会计,因对本村党支部书记杨某不满,便于2005年3、4月间,让他人代为购买了雷管、导火索及炸药10余斤,自制成一炸药包。后将炸药包放置在杨某睡觉的西堂屋后墙上引爆,致使杨成胸骨、锁骨、肋骨多处骨折,心脏、肝脏、肠破裂死亡,并造成周围住户的房屋损坏,损失价值3756元。
樊汝安,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农民。2005年4月中旬,樊汝安与其妻子宋某因故争吵、打骂,宋某被打后离家出走。樊汝安怀疑宋某出走系其连襟刘某、妻妹宋某某夫妇挑唆所致,便怀恨在心。4月27日18时许,樊汝安酒后产生杀死刘某夫妇之念,遂从家里携带一把菜刀来到刘某家中。刘某因在菜园干活不在家,樊汝安便想先杀死宋某某,于是拿出菜刀,朝宋某某头颈部、背部、胸部猛砍数十刀,致宋某某多处皮肤裂伤,双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樊汝安砍死宋某某后,又分别朝宋某某的两个儿子的头面部、颈部等部位连砍数刀,致其中一人死亡,另一人轻伤。
上述4名罪犯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4名罪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裁定核准判处4名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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