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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人员骗租货车抢劫杀人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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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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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为谋不义之财,陈雷儿骗租货车,抢劫杀人,却在法院审理时百般抵赖,编造各种谎言,企图为自己解脱罪责。12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陈雷儿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雷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雷儿(别名:陈雷),25岁,为四川省南部县无业人员。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4日13时许,陈雷儿在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以租车拉货为由,骗租被害人王某(殁年35岁)驾驶的货车。当天下午16时左右,陈雷儿乘坐的出租货车行至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北坡时,陈雷儿持单刃折叠刀对王某进行威胁索要财物。遭反抗后,陈雷儿用单刃折叠刀多次刺击王的头面部、颈部、躯干部及四肢部,并用石块打击王某的头部,造成王某多发软组织损伤、左心室心尖处心肌破裂及刺破脾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陈雷儿当场劫取银灰色联想牌v850型移动电话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15元)。2005年7月19日陈雷儿被查获归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陈雷儿当庭翻了在侦察阶段的供述,提出他没有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而是为了向被害人索要欠款发生争执,自己是出于防卫目的,致被害人死亡的。这与他在侦察阶段的供述大相径庭。
根据陈雷儿的供述和现场勘察及证人证言证实,法庭上陈雷儿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而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却有证据相互印证。因此,法院没有采纳陈雷儿及其辩护人关于陈雷儿没有实施抢劫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雷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性质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惩处。根据陈雷儿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中院作出了对陈雷儿处以死刑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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