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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学院院长雇凶杀人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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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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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明德雇凶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德、王韵虹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告人张明德,男,汉族,1954年出生,内蒙古达茂旗人,研究生文化,系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院长,住呼市新城区。被告人王韵虹,男,汉族,1974年出生,山东人,初中文化,无职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被告人张明德开办了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1996年至1998年间被害人武某在该校研究生班就读,1998年至2001年初,被告人张明德先后聘任武某、刘某某在该院任兼职教员,武某负责研究生部的工作。2001年2月至3月期间,因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招生和利益分配等问题,张明德与武某、刘某某之间产生矛盾,后武某、刘某某离开该院到内蒙古管理经济技术专修学院任教,但仍以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开招生开办研究生班,由此引起被告人张明德的忌恨。2001年7月间,被告人张明德与被告人王韵虹共同预谋,由被告人王韵虹找人将武某、刘某某“做了”,被告人张明德给被告人王韵虹20万元。后王韵虹同女友金某将此20万元挥霍。2001年9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韵虹用电话联系到被害人武某,并将其骗上自己开的车牌号为蒙j·00598的越野车上,在车内将武某杀害。之后,被告人王韵虹将尸体拉至赛罕区河西公司河西路一树林内,从车上拖下尸体,用石块击打尸体头部数下,后将尸体抛于一迁走的旧坟坑内,用土和树叶掩埋后逃离现场。2001年9月9日,王韵虹离开呼市畏罪潜逃至浙江省丽水市,在该市找到焦琨,焦琨在明知王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身份证帮助其登记住宿,并先后在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等地落脚藏匿,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2004年3月23日,云南省丽江市公安机关通过网上抓逃,在该市将王韵虹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德因工作矛盾与他人产生积怨,遂起雇凶杀人之意;被告人王韵虹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行凶杀人,手段残忍,杀人后掩埋尸体,毁灭证据,后果严重,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焦琨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明德、王韵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焦琨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判处被告人张明德、王韵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283880.32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新华网-呼和浩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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