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作案时刚年满18周岁的包贤勇,仅因别人打电话时拦了自己乘坐的三轮车,竟将人一刀捅死。4月22日,包贤勇被广西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判决赔偿被害人亲属7.7万余元。
2004年9月9日凌晨1时许,1986年9月8日出生的包贤勇与女友及几个朋友在荔
蒲县城好时娱乐城门口搭乘一辆三轮车准备离开。三轮车刚刚启动,包贤勇看见古某在三轮车前一边打手机,一边伸出一只手象要拦车,包贤勇很生气地从车上跳下来,抽出别在后腰的长刀向古某腹部猛刺一刀。古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古某被刺穿回肠、肝右叶,刺破下腔静脉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作案后,包贤勇跑到山上躲藏了几天,9月13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包贤勇行为不计后果,持刀猛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包贤勇作案时,应认定为已年满18周岁,依法可以判处其死刑,但因其有自首情节,故决定缓期2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