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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后1小时 桂林小伙持刀杀人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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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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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作案时刚年满18周岁的包贤勇,仅因别人打电话时拦了自己乘坐的三轮车,竟将人一刀捅死。4月22日,包贤勇被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判决赔偿被害人亲属7.7万余元。
2004年9月9日凌晨1时许,1986年9月8日出生的包贤勇与女友及几个朋友在荔蒲县城好时娱乐城门口搭乘一辆三轮车准备离开。三轮车刚刚启动,包贤勇看见古某在三轮车前一边打手机,一边伸出一只手象要拦车,包贤勇很生气地从车上跳下来,抽出别在后腰的长刀向古某腹部猛刺一刀。古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古某被刺穿回肠、肝右叶,刺破下腔静脉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作案后,包贤勇跑到山上躲藏了几天,9月13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包贤勇行为不计后果,持刀猛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包贤勇作案时,应认定为已年满18周岁,依法可以判处其死刑,但因其有自首情节,故决定缓期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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