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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校园即杀人 手段残忍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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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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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2003年12月23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秦伟故意杀人一案做出判决,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被告人秦伟犯罪时年仅18岁,是个刚出校门不久的学生,在三门峡市区某酒店打工。
秦伟与苏某(女)因在同一酒店打工而相识,苏某租住在三门峡市湖滨区芦家渠村131号院。2003年7月9日下午,两人在苏某的租住处发生性关系后,因言语不和产生争执,秦伟不顾苏某的反抗,用手掐住其脖子,致其死亡。随后,秦伟脱掉苏某身上的衣服,用剪刀将被害人脖子、阴部多处剪伤,又用卫生筷将一团卫生纸强行塞入苏某肛门内,用圆珠笔在苏某肚皮上写了“不要脸”三个字,随后将尸体拖至床上,烧毁部分遗物后,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伟因琐事将他人掐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残忍,且不计后果,又系成年人,故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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