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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女子摆脱纠缠 砍伤情夫追至医院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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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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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内蒙古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于惠萍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1年,于惠萍因帮李杰文家收土豆而与李杰文相识,此后二人之间有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后于惠萍多次要求终止两人之间的奸情关系,李杰文不同意。2006年8月20日晚8时许,李杰文到于惠萍在牙克石市东八道街的租住处吃饭。期间,李杰文提起让于惠萍与其丈夫离婚而与自己过的要求,被于惠萍拒绝,李杰文拿起于家的一把尖刀扬言如于惠萍不离婚就杀了于惠萍和家人,及放火烧了房子,接着两人发生了厮打。厮打中,于惠萍拿起自家的菜刀砍中李杰文脖子一刀,将李杰文砍伤,并打电话报了警。

第二日,于惠萍得知李杰文住院且伤势很严重,于是两次到医院看望李杰文后,想到李杰文以后会报复她而产生恐惧心理并进而产生杀死李杰文的想法,并留下了三封遗书。当晚10时许,于惠萍携带自家的菜刀再次来到医院ICU病房,趁医生、护士不在室内之际,掏出菜刀砍向正睡觉的李杰文的下颌部、颈部,李杰文惊醒后躲闪,其肩部、后颈部、左大腿内侧处、背部、右胸部、阴囊处又被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杰文的伤已构成重伤。经赤峰市安定医院鉴定,于惠萍医学诊断为抑郁症,法律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惠萍在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刺激下,产生故意杀人的想法,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杀人未遂。案发后于惠萍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其亲属帮助履行赔偿义务,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于惠萍系犯罪未遂,且属限制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于惠萍系初犯,在社会上一惯表现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故做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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