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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杀人致死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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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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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精神病人故意杀人致死的案件,被告人陈彬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7年1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彬因家里房子漏雨需要瓦片修葺,便来到都江堰市中兴镇永胜村跃发硅铁厂内,私自拆卸该厂已出售的厂房房顶的玻纤瓦,在拆卸玻纤瓦时遭到该硅铁厂看守王德均的阻止。被告人遂拿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铁锤猛击王德均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经都江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德均系生前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彬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07年1月16日的杀人行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彬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告人陈彬由于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现实动机,但其自控能力明显削弱,对其造成的法定危害后果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彬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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