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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开庭 死者家属索赔9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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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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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受社会关注的“2.13”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酒后开枪杀人一案,于3月24日上午在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因倒车起冲突 民警酒后开枪杀人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忠春于2009年2月13日21时许,酒后驾驶轿车至蒙自县某小区找某人,当得知要找的人已经离开后,被告人吉忠春准备驾车离开。在倒车过程中,因其驾驶的轿车即将与停放在附近的一轿车发生碰撞,在旁边观看的李某紧急叫停。后李某看见该轿车的车主许馨月,遂上前向其说明情况,并请许馨月将自己的车挪开。许馨月遂到家中叫自己的丈夫潘某出来倒车。被害人潘某出门看到两辆车的情况后,一边骂坐在车辆驾驶室内的被告人吉忠春,一边用手殴打其头面部,致使被告人吉忠春的鼻子出血,后被李某、许馨月劝开。当被害人潘某见到吉忠春下车过来后,又绕过劝说的人,用脚朝吉忠春身上乱蹬,在此情形下,被告人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本属于单位配发的公务用“六四”式手枪朝被害人潘某连开三枪,致使潘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系枪弹至双肺、主动脉弓和肝脏严重损伤死亡;被告人吉忠春左鼻部钝挫伤,系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吉忠春留在作案现场,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正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吉忠春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吉忠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焦点一:被害人潘某是否有过错

公诉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在刑事方面,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是法庭辩论的焦点之一。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潘某有严重过错,被害人的妻子许馨月叫被害人潘某出来把车倒开,被害人潘某出来后非但不把车倒开,而是对被告人吉忠春进行辱骂;被害人潘某还对本案情节的加重有严重过错,被害人潘某对被告人吉忠春进行辱骂后,吉忠春并没有进行相应还击,在这样的情况下反而出手殴打吉忠春。

委托代理人认为,在本案被告人的量刑上,不存在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吉忠春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近距离连开三枪杀死他人,犯罪动机明显,且是在下班时间使用手枪,犯罪地点在居民集中居住的小区,产生了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大,应依法从重判处。

公诉人没有对被害人潘某是否有过错发表明确意见。

焦点二:被告人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是本案法庭辩论的另一个焦点。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案发后留在现场,有人从他手里把枪拿开时并没有反抗,积极配合公安人员的调查,有自首表现。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留在现场,公安人员到达后说“是我击毙了他的”,并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对其行为负责,属于自首。

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并没有打110报警,只是等公安人员到达后说“是我击毙他的”,其是否主动投案,值得商榷。

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98万余元

被害人潘某的妻子、儿子和父母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抢救费5000元,丧葬费11442元,死亡赔偿金229920元,被抚养、赡养及扶养人生活费328763元,交通、住宿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共计980125.00元。

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辩论中认为,因为被告人是蒙自县公安局的民警,给蒙自县公安局造成局造成了损失,庭审前,蒙自县公安局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已经赔偿55万元,应视为被告人吉忠春的赔偿。

委托代理人认为,先前达成达成协议所给付的55万元,是蒙自县公安局出于道义而给付的,而不能视为被告人吉忠春的民事赔偿款,道义补偿与民事赔偿有明显区别。

被告人吉忠春在法庭上表示,将接受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被告人在法庭即将结束时的三个致歉、三个对不起、一个哀悼

在最后陈述时,被告人首先对死者表示哀悼。他说“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他向死者家属致歉,向培养自己多年的蒙自县公安局致歉,向自己的家人致歉,希望法庭能够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发表“警示”

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发表了对此案的警示:此案后果严重,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影响,这和被告人是一名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有关。对此,我们应该吸取教训。人民警察应该是社会治安的维护者,却因为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被告人在案发当天忘记了自己职责,一次因倒车引起的冲突毁灭了两个家庭。任何一个执法人员,面对突发事件,如果不能正确对待,就极其容易发生严重的后果。在提倡和谐社会建设的今天,一个小小的口角纠纷,就导致双方拳脚相加、拔抢相向,如果在事前双方都能相互多谅解,这个案件就不会发生。

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综合考虑控辩方的意见后作出公正判决,并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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