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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首饰店强奸杀人 秦皇岛两名恶徒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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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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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上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会,依法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连超和李东会的死刑复核判决。

2006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朱连超以加工首饰为名,进入青龙县青龙镇某首饰店内。趁被害人赵某加工首饰之机,用铁锤猛打赵后脑,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和循环中枢衰竭当场死亡。随后,朱抢劫店内总价值人民币43452元。其中黄金首饰261.05克(价值43334元)、白银一块36.74克(价值118元),逃离现场。2007年4月12日10时许,其被公安机关抓获。

秦皇岛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连超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严重。遂认定朱连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作出后,此案经河北省高院终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维持了对朱连超的死刑判决。

2006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东会在其工作及居住的昌黎县某修理厂附近,遇见酒后步行回家的宫某(女,33岁),便将其带回修理厂住处。二人闲聊后发生性关系。之后,李惧怕宫告发用塑料胶带将其口、鼻封住,致宫死亡。之后,李东会将宫的尸体焚烧。事后,李将宫随身携带的一部价值为1048元的三星牌手机及一块备用电池占为己有。

秦皇岛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东会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为灭口将被害人勒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东会杀人后又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又构成盗窃罪。遂判决被告人李东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此案经河北省高院终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维持了对李东会的死刑判决。

宣判会结束后,朱连超和李东会二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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