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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不忘'原单位 抢劫、杀人领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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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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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深夜携带作案工具潜入原单位抢劫时被人发现,后在与多人厮打过程中,造成对方二人死亡,四人不同程度受伤。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闫树成故意杀人、抢劫一案,法院数罪并罚判处闫树成死刑,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七十七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闫树成于2009年1月20日凌晨4时许,携带尖刀等物来到位于海淀区某镇的其原工作单位,见单位员工李某宿舍无人,即进入李某宿舍翻找财物。后闫树成又持械进入谭某宿舍欲抢劫谭某财物,因进入谭某房间时惊醒谭某,二人发生厮打,闫树成猛击呼救的谭某头部数下。李某听到谭某呼救声进屋开灯认出闫树成并上前抱住闫树成,闫树成随即拿出携带的尖刀刺扎谭某头部和李某胸部数刀,后又持刀追赶跑出房间的李某,并在该单位的西侧平房外及房间内,持刀连续刺扎了赵某、杨某、白某、殷某等人。李某、杨某因被刺破心、肺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谭某身体所受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赵某、白某、殷某身体所受损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闫树成作案后逃离现场,并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闫树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三人受伤,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闫树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但因其所犯罪行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必须予以严惩,故对其自首情节不予从轻处罚。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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