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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钱时被发现追回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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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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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12月19日下午,刘某在莲花一超市收银台盗窃时,被该超市职工王某和老板陈某当场发现,王某当即责问并用手抓住刘某的衣服,刘某挣脱后逃离超市跑往该县琴水工商分局院内,在翻越该分局围墙时,将盗得现金中的1100元掉在分局房屋和围墙相隔的一条小巷子内(后被追来的陈某等人发现捡起)。刘某翻越围墙后,又在围墙下面摔了一跤,将盗来的现金掉在地上,刘某在拾钱时被在此做生意的贺某及贺某某看见。刘某拾完钱后继续逃窜,逃到附近一栋无人居住的老房子里,将盗来的5900元现金藏匿在该房大厅一个旧柜子旁边,被随后追赶来的陈某之夫发现捡起。当日,刘某在该县城被交巡警抓获。

[分歧]

偷钱时被发现追回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从该超市收银台抽屉盗窃后,一直处于被追赶之中,所盗钱财未脱离被害人的控制,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已将该超市收银台抽屉中的钱偷出放入了自己的口袋,当再次伸手去该抽屉时被发现,虽然被害人发现后一直在追刘某,但刘某已将钱偷出,刘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既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如何认定盗窃既遂与未遂,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失控说和控制说。

失控说认为,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因为刑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盗窃罪的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就成立盗窃既遂。

控制说认为,盗窃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就是既遂,因为盗窃犯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他既控制了财物,使之脱离物主的控制,盗窃行为即告完成,这时才是盗窃既遂。在审判实践中一般采用控制说,即行为人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就本案而言,刘某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在超市收银台秘密窃取他人(超市)钱财的行为,并将窃取的数千元钱财放入了自己的口袋。刘某将所盗的钱(人民币)放入自己口袋后,如果刘某否认系其盗窃该超市的,人们就很难辨认该钱是超市的,还是刘某自己的,必须通过鉴定和相关证据证明才能确认。可见,刘某将窃取的钱放入自己的口袋,就使该钱脱离了物主(超市)的控制,实际置于刘某自己控制之下,且当超市职工发现并责问时,刘某立即逃离现场,将该钱带出了超市。虽然超市陈某等人紧追刘某,但我们不能以陈某等人一直在追就认为刘某所盗钱财未脱离被害人的控制,相反,刘某在被紧追之下将所盗的钱进行藏匿,如果刘某没有控制该钱,就不可能将该钱自由藏匿,这充分说明该钱已脱离被害人陈某的控制,置于刘某的控制之下,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应以盗窃罪给予刑事处罚。

作者:莲花县人民法院 杨伍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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