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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避法律故意实施盗窃数额不足较大起点的行为也应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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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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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何某系一青年人,某日晚,路经林某宿舍时,见其门开屋内无人,遂进入,将林某放于床头柜内的5000元,取出1900元偷走。后因与他人实施抢夺而案发,何某称其之所以只偷1900元,是因为他知道盗窃数额达2000元要被判刑,故只偷1900元。

分歧意见:对于何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定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其犯罪数额不足盗窃犯罪的起刑点,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对其不应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明知法律规定,为规避法律而故意实施数额不足盗窃犯罪起刑点的违法行为,是知法犯法,其情节更为恶劣,对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分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犯罪的一个要件,但不是一个必备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精神不难看出,有些盗窃案件,虽然不足“数额较大”的起点,但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有些盗窃案件,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也就是说应当根据犯罪行为人实施盗窃犯罪的手段、产生的结果以及其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心态、犯罪后的悔罪态度等主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综合加以考虑,而不能以犯罪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起点作为必备的要件,并据此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犯罪。本案中,何某在完全可以盗窃5000元的情况下,故意实施数额不足较大起点的盗窃行为,其主观目的只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是对可能受到的刑罚惩罚结果有认识,而不是由于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会产生的危害社会的后果有认识不想为,也不是对将要实施的盗窃行为有悔罪的表现而不为,其盗窃犯罪的这种主观故意比一般的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盗窃犯罪更为明显,恶性更大,情节更为恶劣。因此,对何某的这种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其次,从刑罚的目的上看。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即通过对犯罪行为人适用一定的刑罚,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时间内丧失再犯能力,同时,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本案中,何某为规避法律而故意实施盗窃数额不足较大起点的行为,其有犯罪而不受制裁的侥幸心理,也有继续实施同样犯罪的可能性,对其定罪并施以一定程度的刑罚,能够使他的这种犯罪心态得以矫正,也能够使社会上一些与何某有同样想法的人取消犯罪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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