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强因无钱吸毒便邀集被告人黎洪文一起盗窃,之后两被告人便来到老市政府宿舍小区一室,由被告人李强用事先准备好的丁字型起子撬开铁门入内,盗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250元;纪念手表一块,价值40元;五粮液酒一瓶,价值618元;五粮醇酒二瓶,价值138元;茅台酒二瓶价值238元;现金400元,盗窃金额总计5684元。法院审理中,被告人黎洪文退赔了赃款14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强、黎洪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黎洪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黎洪文积极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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