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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是盗窃还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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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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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被告是盗窃还是诈骗

  2007-1-4 10:4 【大 中 小】

  《检察日报》2006年12月14日综合新闻版刊登了一篇题为《秤上做手脚赚取黑心钱》的文章,主要内容是:“1931公斤的铝角料在秤上一过就变成1540公斤,收购铝角料的吴爱飞靠的就是这杆秤赚黑心钱。经浙江省宁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7日,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吴爱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为何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这恐怕是多数人难以理解的问题!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笔者拟作出一番学理解释如下:

  本案如果从盗窃罪的特点秘密窃取,诈骗罪的特点虚构事实、自愿交出财物方面入手,将陷入困境,难以分清本案到底属于盗窃还是诈骗。本案之所以是疑难案件,就是因为法律并不是想像中的那样简单,简单以盗窃罪、诈骗罪特点一套了之,而是由于个案事实证据的不同,而定罪量刑不同。

  应当从作案手段入手,区别作案环节,才能正确对本案定性,从而正确量刑,公正处理本案。(笔者所在的江苏省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数额是1000元,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3000元,可见盗窃罪重于诈骗罪。)从本案来看,好像是诈骗罪,而仔细分析,则是盗窃犯罪。请注意,本案罪犯吴爱飞是做收购铝角料生意的(铝角料市场价格最低3元钱一斤),即干废旧物资收购的,理论上是买方。吴爱飞表面上高价收购,暗中却对计量工具做手脚,偷偷摸摸“压秤”,降低货物重量,将实际1931公斤的铝角料变成1540公斤,实际偷去391公斤。为什么讲是偷去,而不是骗取,就是因为吴爱飞是买方。买方做手脚,非法获取不当得利,比卖方做手脚,非法获取不当得利,更加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应当受到打击,以较重的盗窃罪处罚相比诈骗罪处罚更为适宜。韩友谊老师曾经举过这样一个例子:一个消费者到超市购买多瓶牙膏,暗中将超市中的钢笔藏于牙膏盒内,在收银台却以牙膏价格结帐。这种行为是盗窃而不是诈骗。因为消费者作为买方,暗中做了手脚,企图将钢笔蒙混在牙膏盒内带出超市。这种行为比卖方出售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更加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以应当以比较重的盗窃罪定性。

  本案与我们平时市场上常见的短斤少量有所不同,我们平时市场上常见的短斤少量,虽然也是在秤上做手脚,或者换小称砣或者加吸铁石坑骗顾客,但本质上都是卖方做的手脚,社会危害性较小,毕竟属于市场经济的固有弊端。而买方做手脚,则是罪不容赦,它不属于市场经济的固有弊端,而是一种对市场经济有百害无一利的盗窃行为。当然,笔者并不赞成卖方诈骗,但是我们要看到在利益驱动下卖方诈骗刺激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卖方诈骗有害也有利的一面。所以卖方做手脚诈骗相对于买方做手脚盗窃,罪过轻一些。所以要与时俱进,用法律知识精辟分析现实案例。不能简单认为尔虞我诈都是欺骗,而要弄清主体是尔还是我实施欺骗行为,买卖双方是谁在做手脚,从而区分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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