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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工程机械15万余元,律师辩解终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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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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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泉州人陈某在江阴港码头开工程机械,将老板的一部工程机械车(经鉴定价值15万余元)偷开至莆田,并通过熟人伪造各种车辆证件,并经中间人转手以10万元人民币卖于他人。后被江阴边防派出所抓获。

  被告人家属经多方联系委托我所吴志成律师,吴志成律师接受委托后,跟踪案件进展状况,在第一时间通知被告人家属案件已移至法院,且在第一时间内查阅、复制案卷、会见被告人,为下一步的开庭作足充分的准备工作。

  在庭审阶段,吴志成律师当庭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2、赃物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3、到案后如实供述,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4、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不比其它盗窃案,该案与其它盗窃案有着质的区别,一般盗窃案,被告人盗窃后一般将赃款都给挥霍掉,而本案被告,是农村人,在前段时间刚结婚,由于结婚期间借债好几万,这次盗窃取得的10万元赃款,一部分用于还欠款,其余的都还在银行。该案被告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要明显小于其它类型的盗窃案。

  最终法院采取律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11年有期徒刑。

  刑法规定:盗窃案,盗窃金额9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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