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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换真是盗窃还是诈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8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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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村民王某买了一假金坠项链,在逛商店时看到商店里有一条和他的假金坠项链外形一模一样的真金坠项链。一天他利用金店试戴项链的时机将假金坠项链偷换了店里的一条真金坠项链(价值2580元),在刚要走出商店时被售货员发现,王某对自己的行为也供认不讳。

分歧

对王某以假换真行为的定性,存在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认为王某是在售货员没注意时,王某在试戴时采取以假换真,利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盗窃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王某以购买真金项链为名,以假项链换取真金项链,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应定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体分析如下:

盗窃罪与诈骗罪在主观上都以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不同的只是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即非法获取财产的方法不同。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财产,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陷于错误,而仿佛“自愿”的将财产交给行为人。可见,诈骗罪与盗窃罪相比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行为人使用了骗术; 二是被害人(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陷于了错误的认识,即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于了错误的认识,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或迷惑; 三是被害人有处分财产的意思。由于被害人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在主观上已经同意处分某项具体财产,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某项财产是被害人意志的反映,尽管这种意志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决定的;四是被害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即被害人有交付财产或同意交付财产的行为。

从上述诈骗罪的特征来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法律界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法;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其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欺诈方法获取财物,而盗窃犯罪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取得财物。可见,是采取骗术获取财产,还是采用窃取手段获取财产、是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本质的法律标准。但是具体到本案件中,如果将是否使用骗术作为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唯一标准,对本案也难以作出正确的结论。因为在本案件中,行为人王某在取得财产时,既实施了窃取手段,又实施了欺骗手段。对这种情况,到底是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仅凭是否使用了欺诈手段就难以解决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是否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随之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所有的财产,使犯罪分子取得了财产,那么行为人就是诈骗罪。如果没有这个因果关系的发生链条,则就构成盗窃罪。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行为人取得财产,到底是其窃取的,还是所有人或持有人“自愿”处分的结果。如果行为人虽有欺骗手段,但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行为人得到财产,主要是窃取手段获得的,仍应定盗窃而不能定诈骗。

本案例中,王某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把假金坠项链的标签涂改以换成真金坠项链,但王某取得真金坠项链的手段仍然是趁售货员不注意自行调换,并不是因为王的欺诈行为而使售货员陷于错误认识后,有意识的处分金项链,将真金坠项链自愿、主动地交给王某。即将真金项链交给王某拿走,售货员虽有将金项链交付王某的行为,但只是让其选购,并不是让其拿走。王某将真金项链调换拿走,是售货员所不明知的,因而不是售货员有意识处分的结果,而是王秘密窃取的结果。王某的欺诈行为的实施是为了掩饰他的盗窃行为,使售货员不至发现他已经经假换真。所以本案中秘密窃取才是王某犯罪目的得逞的关键行为,欺诈只是辅助行为,因此王某的以假换真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周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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