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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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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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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阿刑初字第297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瑞,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阿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阿城市舍利乡平岗村4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6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城市看守所。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刑诉(2004)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7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李瑞伙同小龙(另案处理)在阿城市中心市场东门中国联通营业厅内,佯装购买手机,乘营业员不备之机,将冯涛经营的该营业厅内海信C3699移动电话1部和三星SCHX199移动电话1部盗走,共价值人民币40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涛、李雪、周莹莹、赵翠莹证言及《估价鉴定书》、赃物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瑞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一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柳广玉  


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关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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