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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永刚、田燕龙、李小广等人盗窃、销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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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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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晋刑二终字第103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燕(念)龙,男,37岁,1963年8月29日出生于运城市龙居镇羊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95年田燕龙因多次购买赃物摩托车且交待不出车的真实来源被运城行署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1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景龙,男,25岁,1975年3月28日出生于运城市金井乡南扶村,1992年因伤害罪被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4月6日刑满释放。1996年因盗窃罪被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0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吕永刚,男,27岁,1972年12月25日出生于永济市卿头镇三娄寺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2年因盗窃罪被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6年被提前释放,1997年6月又因盗窃罪被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8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00年1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小广,男,33岁,1967年2月23日出生于永济市赵柏乡郭家庄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0年因盗窃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8年9月24日被减刑释放。2000年1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建有,又名王小七,男,31岁,1969年4月4日出生于永济市卿头镇卿头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4年因盗窃罪被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95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00年1月因打架斗殴被永济市公安局劳教两年,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武军,又名王涛,男,24岁,1975年11月18日出生于运城市西姚乡银张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96年7月因盗窃罪被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2000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应金,又名刘小金,男,20岁,1970年2月出生于运城市金井乡南扶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2年因盗窃罪被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3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00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永刚、田燕龙、李小广、王建有、赵景龙、王武军、刘应金犯盗窃、销赃一案,于2001年6月7日作出(2001)运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燕龙、赵景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1999年7月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吕永刚、田燕龙、李小广相互勾结,乘坐被告人田燕龙驾驶的长安面包出租车,窜至永济市北郊一家属院,由被告人田燕龙、李小广看人放哨,被告人吕永刚翻墙进院,窜至卧室乘失主熟睡之机,从失主衣服口袋内盗走人民币500元后逃离现场。当晚三被告人在返回运城途中行至运风高速公路收费站修建工地处,被告人田燕龙停车后看人放哨,被告人吕永刚、李小广窜入工人住宿的帐篷内乘失主熟睡之机从其衣服口袋内盗走人民币1000元,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返回运城后各分得赃款500元,均予挥霍。
  2、1999年8月28日晚12时许,被告人吕永刚、田燕龙、李小广相互勾结,乘坐被告人田燕龙驾驶的长安面包出租车,窜至夏县温泉疗养院,被告人田燕龙、吕永刚分别在院外楼内看人放哨,被告人李小广跳窗窜入105号房间,盗走在此住宿的永济市杏北区居民任红胜,永济火车站职工王润亭二人价值3800元的788C爱立信手机2部,人民币3200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吕永刚分得脏款1500元,手机一部后丢失,被告人田燕龙分得赃款300元,被告人李小广分得赃款1400元及手机一部销赃后得款700元,均挥霍。
  3、1999年10月23日晚12时许,被告人吕永刚、田燕龙、李小广、乔思让(另案处理)相互结伙,乘坐被告人田燕龙驾驶的长安面包车,窜至运城市席张乡席张村村民马孟津家院内,趁夜深人静之机,被告人吕永刚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割破帐篷,四人共同盗走价值1750元的芝麻7袋,次日窜至临猗县销赃得款1300元,被告人吕永刚、李小广、乔思让各分得赃款300元,被告人田燕龙分得赃款400元。
  4、1999年9月30日晚12时许,被告人吕永刚、李小广、田燕龙、乔思让相互勾结,乘坐被告人田燕龙驾驶的长安面包出租车,窜至芮城县城关镇北关村,被告人田燕龙、乔思让在外看人放哨,被告人吕永刚、李小广翻墙进入村民王增斌家,趁王熟睡之机,从卧室内盗走价值4000元的600型三星牌手机一部,从衣服内盗走人民币900元,后逃离现场。四被告人再次翻墙进入村民刘保民家,被告人田燕龙照手电,乔思让看人放哨,被告人吕永刚、李小广将价值10000元的29寸索尼电视机抬出盗走。被告人吕永刚分得赃款50元,手机一部,销售后得赃款1100元;被告人田燕龙分得赃款100元,29寸索尼彩电一部后丢失;被告人李小广分得赃款700元,被告人乔思让分得赃款50元。
  5、1999年10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吕永刚、田燕龙、李小广相互勾结,乘坐被告人田燕龙驾驶的长安面包出租车,窜到临猗县城内东大街兽医院家属院,被告人田燕龙看人放哨,被告人吕永刚、李小广翻墙进院,盗走居民梁志龙家价值660元新科VCD一台,后逃离现场。当晚三被告人采用同样手段,盗走兽医家属院居民刘春雷价值1300元的25寸康佳彩电一台,后逃离现场,赃物全部藏匿于被告人李小广家,后丢失。
  6、1999年11月30日晚12时许,被告人吕永刚、田燕龙、乔思让相互勾结,乘坐被告人田燕龙驾驶的长安面包出租车,窜至临猗县三管乡三管村,被告人吕永刚持改锥将居民王立业的农副产品门市部门锁撬开,三人盗走该门市部价值4896元的芝麻17袋,装入长安面包车,后逃离现场,次日将赃物拉至夏县庙前镇,销赃后得赃款4800元,被告人吕永刚、乔思让各分得赃款1500元,田燕龙分得赃款1800元。
  7、2000年11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吕永刚、田燕龙、赵景龙相互勾结,乘坐被告人田燕龙驾驶的长安面包出租车,窜至运城市金井乡南扶村,被告人吕永刚翻墙跳入村民卫振家院内,将大门开启,被告人田燕龙、赵景龙也进入院内,三人将卫家价值7800元的五羊125摩托车抬出放入长安面包车内,后三被告人又窜至村民赵建武门口,由被告人赵景龙看人放哨,被告人吕永刚用面包车内事先准备的钢筋钳,将门房窗户上的钢筋剪断,跳进院内,将大门开启,同被告人田燕龙将停放在门洞内的价值4600元的嘉陵125摩托车台抬出,被告人田燕龙用改锥将头锁撬开,发动后被告人吕永刚骑回运城,被告人田燕龙驾驶长安面包车,同被告人赵景龙将五羊摩托车拉回运城,被告人吕永刚将嘉陵摩托车销赃后得款1200元,被告人赵景龙分得赃款50元,被告人田燕龙将五羊125摩托车以600元价值销赃给运城市西郊摩托车修理部白智,得赃款3000元,由田全得,案发后赃物全部追回,均由失主认领。
  8、1999年11月7日晚12时许,被告人吕永刚、田燕龙、王建有相互勾结,被告人吕永刚乘坐被告人田燕龙驾驶的长安面包出租车,被告人王建有驾驶自家三轮机动车窜至临猗县牛杜镇供销棉花收购站,被告人吕永刚跳墙进院,用事前准备的钢筋钳剪断门内大锁,开启大门,三被告人用现场放有的平车将价值15300元的棉花25包盗出,5包装入面包车内,20包装入三轮机动车上逃离现场,后销赃得款13000元,被告人吕永刚、田燕龙各分得赃款4500元,被告人王建有得赃款4000元。
  9、1999年10月11日晚12时许,被告人吕永刚、田燕龙、李小广相互勾结,乘坐被告人田燕龙驾驶的长安面包出租车,窜至临猗县物资局家属院,被告人田燕龙翻墙进入居民吉振昌家院内,开启院门,同被告人李小广将院内停放的价值6000元的大阳摩托车头锁撬开推出盗走,后三人又返回现场,盗走价值2500元的29寸康佳彩电一台,被告人吕永刚驾驶大阳100摩托车,被告人田燕龙开车同李小广一起逃离现场,被告人吕永刚将大阳摩托车销赃得款1500元,三人均分,29寸彩电由被告人李小广所得。
  10、1999年6月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吕永刚、田燕龙、李小广相互勾结,乘坐被告人田燕龙驾驶的长安面包出租车,窜至临猗县城区内一家属院,由被告人吕永刚看人放哨,被告人田燕龙、李小广翻墙进入一家居民院内,后窜至卧室,被告人田燕龙从墙上挂的手提包和衣服口袋内盗走人民币500元,后三人逃离现场。被告人吕永刚、田燕龙各分得赃款150元,被告人李小广分得赃款200元。
  11、1999年6月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李小广伙同运城市南街居民耿会民(另案处理)临猗县城关镇马银村村民马国建(另案处理)相互勾结,窜至运城市北郊林业局办公楼内,由耿会民看人放哨,被告人李小广、马国建跳窗入室,盗走价值300元21寸东芝彩电电视机一台,后逃离现场。后赃物由被告人李小广销赃后得赃款400元。
  12、1999年2月28日晚11时许,被告人吕永刚、田燕龙相互勾结,窜至闻喜县道北开发西路,被告人吕永刚翻墙进入闻喜县二轻局干部王希英家院内,开启院门,同被告人田燕龙将停放在院内价值11200元的绿色轻骑125摩托车抬出盗走。后二被告人采用同样手段盗走在此居住的闻喜县西官庄信用社职工王俊仙家价值12250元的凌鹰125型摩托车及车座内放有的人民币1000元,价值5610元的金项链2条,当晚二被告人各骑一摩托车逃回运城藏匿于被告人田燕龙住处,后将轻骑125摩托车销赃后得款3000元,凌鹰125摩托车销赃后得款3000元,金项链销赃后得款2400元,均由被告人田燕龙所得挥霍。
  13、1999年9月19日晚12时许,被告人吕永刚、田燕龙相互勾结,由被告人田燕龙驾驶长安面包出租车,二人窜至永济市桑落路48号住宅区,被告人吕永刚携带事先准备的钢筋钳翻墙跳入居民牛建杰院内剪断院门锁开启院门,同被告人田燕龙先后将院内停放的价值6600元的红色本田100摩托车,价值12800元的绿色轻骑125摩托车抬出盗走,一辆装入面包车内,一辆由被告人吕永刚驾驶二人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吕永刚将本田100摩托车销赃后得款1500元,被告人田燕龙将轻骑125摩托车销赃后得款3000元。
  14、1999年11月3日晚11时许,被告人吕永刚、田燕龙相互勾结,由被告人田燕龙驾驶长安面包车二人窜至临猗县城关镇头教坊村,被告人田燕龙跳墙进入在此居住的临猗县城关镇石油公司职工关建国家院内,开启大门,同被告人吕永刚将院内停放的价值8800元的神州雅玛哈125摩托车抬出盗入面包车内,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田燕龙将摩托车销赃得款3000元,二人均分。案发后赃物未能追回。
  15、199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12时许,由被告人田燕龙驾驶长安面包车,二人窜至运城市席张乡东底张村,被告人吕永刚用事先准备的钢筋钳,将村民曹文昌芝麻收购店窗户上钢筋剪断,跳窗入室,被告人田燕龙在外接应,盗走价值900元的芝麻4袋装入车内后逃离现场。次日窜至夏县庙前销赃后得款800元,二人均分。
  16、1999年10月一天晚12时许,被告人吕永刚、田燕龙相互勾结,由被告人田燕龙驾驶长安面包车二人窜至永济市栲栳镇棉花收购站,翻墙进院,被告人吕永刚用事先准备的钢筋钳,将大门锁剪断,开启大门,被告人田燕龙将车开进院内,从帐篷内盗走价值6120元的棉花9包,后窜至临猗县销赃得款5000元,二被告人予以均分挥霍。
  17、1999年6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永刚、李小广相互勾结,窜至运城市西街蜂窝煤厂,由被告人吕永刚看人放哨,被告人李小广乘人熟睡,住房门未关之机,从住房抽屉内盗走人民向8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2人均分挥霍。
  18、1999年6月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吕永刚、李小广相互勾结,窜至运城市西街七巷20号居民吕运转家中,被告人吕永刚看人,被告人李小广翻墙进院,从住宿在其家已熟睡的建房工人衣服口袋内盗走人民币4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二人均分挥霍。
  19、1999年12月25日晚12时许,被告人吕永刚、李小广相互勾结,窜至永济市艮杏巷,用事先准备的手钳将永济市居民田牛泉经营的艮花酒楼墙外价值4000元的天鹅牌空调主机拆卸后装入一出租车予以盗走,藏匿于被告人李小广家,案发后赃物已追回,由失主认领。
  20、2000年1月11日晚12时许,被告人吕永刚、李小广相互勾结,窜至永济市农业银行广场储蓄所,用事先准备的手钳将该所墙外价值2800元的长岭牌空调主机拆卸后租车盗走,藏匿于李家,案发后追回由失主认领。
  21、2000年1月22日晚12时许,被告人吕永刚、李小广相互勾结,窜至运城市圣惠桥居民马小民建房工地,盗走在此施工的万荣县胡泽民工程队价值210元的小平车一辆,水泵两部,钢筋钳一把等物,后吕永刚将水泵销赃得款6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李小广处将其余赃物追回,由失主认领。
  22、1999年11月一晚11时许,被告人吕小刚、李小广相互勾结,租乘一辆面包车窜至永济市北郊市纪委干部杨振虎家,见大门未锁,二人便进入院内盗走价值420元的双桶洗衣机、落地扇各1台及铁椅等物,藏匿于被告人李小广家,案发后赃物已追回,由失主认领。
  23、1999年9月一晚12时许,被告人吕永刚、李小广相互勾结,窜至运城盐化医院住院部二楼病房内,趁住院病人南风集团运销干部杜中上厕所之机,盗走提包内人民币400元和价值360元的文曲星1个,后赃款二人均分,赃物由被告人吕永刚所得。
  24、1999年8月一晚12时许,被告人吕永刚、李小广相互勾结,乘一出租车窜至永济市金井中学,翻墙进院,被告人吕永刚用随身携带的手钳将学校食堂灶房内锁撬开,将价值1080元的面粉27袋扔出学校墙外装入出租车予以盗走,后通过叶活荣销赃得款800元,二人均分挥霍。
  25、1999年8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吕永刚窜至芮城县城内一家巷内乘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价值4000元的大阳摩托车电门撬开盗走,销赃后得款1300元予以挥霍。
  26、1999年11月17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小广乘一出租车窜至永济市姓湖农场加油站,乘无人之机,让出租车司机帮助将价值1000元的四通牌气泵抬入车内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由失主认领。
  27、1999年6月一晚12时许,被告人李小广同运城市南街居民耿会军(另案处理)相互勾结,窜至运城八一西路光彩楼招待所,由耿会军看人放哨,被告人李小广翻墙入院开启院后门,从一客房窗户上将手伸进开启房门暗锁,将价值1200元的王牌21寸彩电抬出盗走,后销赃得款500元,被告人李小广分得赃款300元,耿会军分得赃款200元,均挥霍。
  28、1999年7月一晚12时许,被告人李小广同耿会军相互勾结,乘一出租车窜至运夏路安邑加油站,将价值440元的水泵、震动泵盗走,藏匿于家中,案发后追回,由失主认领。
  29、1999年8月一晚12时许,被告人李小广同耿会军相互勾结,乘坐一出租车窜至临猗县二轻局经济开发公司三楼库房,跳窗入室,盗走价值2340元的红外线汽化炉9个后装入出租车内,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已追回,由失主认领。
  30、1999年12月一晚12时许,被告人李小广、王武军相互勾结,窜至运城市南街盐化家属院,被告人王武军看人放哨,被告人李小广撬窗入室,开启房门,被告人王武军将价值1100元的海信牌21寸彩电抱出盗走,二人乘一出租车逃离现场。后销赃得款580元,被告人李小广分得赃款380元,被告人王武军分得赃款200元,均挥霍。
  31、1999年11月一晚12时许,被告人李小广同耿会军相互勾结,乘出租车窜至永济市涑北一家属院,由耿会军看人放哨,被告人李小广翻墙进院,跳窗入室,盗走永济市舜都集团房产科职工李振华价值120元的日立牌彩电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李小广销赃后得款220元予以挥霍。
  32、1999年10月一晚,被告人李小广、乔思让相互勾结,乘出租车窜到临猗县楚侯乡董家庄村村民赵翠萍在运临路旁经营的农作物收购站,乘夜深人静之机,二人从后门下钻入站内,打开后门,盗走价值3710元的芝麻15袋,装入出租车拉至永济栲栳镇,销赃得款2400元,二人予以均分。
  33、1998年夏天一晚8时许,被告人刘应金同运城市金井乡南扶村村民袁英民(另案处理)相互勾结,窜至本村村民赵立仁家翻墙进院,乘无人之机跳窗入室,盗走价值205元的台扇1台,折叠椅1把。被告人刘应金分得折叠椅1把价值20元,袁英民分得台扇1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由失主认领。
  34、1998年8月一天晚1时许,被告人吕永刚、李小广窜至永济市西街一程队,盗窃面粉10袋,价值400元,经叶活荣销赃后得350元,二被告人各分150元。
  35、1998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应金、赵景龙窜至本村村民赵安民家盗走价值1800元大黄牛一头,销赃得款1100元,各分300元,其余挥霍。
  36、2000年7月一天,被告人李小广于将永济市居民二虎盗窃的价值10800元的雅马哈摩托车骑到运城,通过被告人王武军销赃得款2900元,被告人李小广分得赃款2700元,被告人王武军分得赃款200元。
  据此,原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吕永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20220元;判处田燕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37950元;判处李小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26710元;判处王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4000元。判处赵景龙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350元。判处王武军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450元。判处刘应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
  判后,田燕龙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赵景龙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自1998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吕永刚、田燕龙、李小广、王建有、赵景龙、刘应金、王武军相互勾结,时分时合,采取秘密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大肆进行盗窃、销赃活动。
  被告人吕永刚共盗窃30次,其中,参与盗窃29次,单独盗窃1次,盗窃总价值148356元,得赃价值20220元;被告人田燕龙参与盗窃20次,盗窃总价值133986元,得赃价值37950元,被告人李小广共盗窃28次,其中参与盗窃27次,单独盗窃1次,盗窃总价值67990元,得赃价值24010元,参与销赃1次,销赃得款2900元,分得2700元;被告人王建有参与盗窃1次,盗窃总价值15300元,得赃价值4000元;被告人赵景龙参与盗窃3次,盗窃总价值14200元,得赃价值350元;被告人刘应金共盗窃2次,盗窃总价值2005元,得赃价值320元;被告人王武军参与盗窃1次,盗窃价值1100元,得赃款250元,参与销赃1次,销赃得款2900元,分得赃款200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证明物品被盗事实。
  2、评估报告证明被盗物品价值。
  3、领条证明被盗物品由失主认领情况。
  4、各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
  5、人民法院对吕永刚、李小广、王建有、赵景龙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四人为累犯。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吕永刚、田燕龙、李小广、王建有、赵景龙、刘应金、王武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其中吕永刚、田燕龙、李小广盗窃次数多,数额大,系主犯。王建有、赵景龙、王武军系从犯。李小广、王武军还构成销赃罪。吕永刚、李小广、王建有、赵景龙还构成累犯。被告人田燕龙上诉称,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查,原卷中有同案犯吕永刚、李小广的证言及本人侦察预审阶段供述能相互印证;该被告人一审开庭时虽翻供,但根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足以认定。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赵景龙上诉称量刑重的理由,本院考虑到赵景龙、王建有虽系累犯具有从重情节、但系从犯,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纵观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严格区别主、从,原审对赵景龙、王建有处刑偏重。赵景龙上诉理由的合理部分,本院酌情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运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六、七项。即:被告人吕永刚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20220元。被告人田燕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37950元。被告人李小广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26710元。
  被告人王武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45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5月9日起至2001年11月8日止)。
  被告人刘应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月27日起至2001年7月26日止)。
  二、撤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运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第四、五项,即:被告人王建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赵景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350元。
  三、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建有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6月23日起至2008年6月22日止)。
  四、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景龙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35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月27日起至2008年1月2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林雁  
代理审判员 高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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