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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军、严华伟、程利军等人盗窃、销售赃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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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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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晋刑二终字第150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马晓军,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于长治市,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治市西大街下梅辉坡22号9户。1997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严华伟,又名景知伟,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于长治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长北工务段西阳工区工人,住高平火车站家属院。1997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程利军,又名程利平,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于长治市,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长市铜锅街7号。1997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侯兵林,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于泽州县下六村,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下六村。1997年4月17日因涉嫌销赃批捕在逃,1999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宋文斌,男,1971年4月1日生于高平市寺庄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寺庄村。1997年7月18日因涉嫌销赃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常定忠,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于高平市寺庄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寺庄村。1997年7月18日因涉嫌销赃被逮捕,同年9月16日取保候审。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晓军、严华伟、程利军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侯兵林、宋文斌、常定忠犯销售赃物罪一案,于二○○○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00)长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晓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严华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程利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侯兵林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宋文斌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常定忠犯销售赃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不服,以长检刑抗(2000)6号抗诉书对被告人马晓军、严华伟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同级人民检察院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以晋检刑诉撤抗(2001)2号撤回抗诉决定书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长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冀民  
代理审判员 高建中  
代理审判员 唐连顺  


二○○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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